加拿大議會

加拿大議會

加拿大會議,17世紀起,法、英殖民主義者先後入侵加拿大,建立殖民地。1756年至1763年,英法在加拿大爆發“七年戰爭”,法國戰敗,並將殖民地割讓給英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拿大議會
  • 外文名:無
  • 時間:17世紀起
  • 國家:加拿大
  • 官網:http://www.parl.gc.ca/
議會簡史,議會地位,

議會簡史

17世紀起,法、英殖民主義者先後入侵加拿大,建立殖民地。1756年至1763年,英法在加拿大爆發“七年戰爭”,法國戰敗,並將殖民地割讓給英國。1791年,殖民地被分為上加拿大(Upper Canada,現安大略省)和下加拿大(Lower Canada,現魁北克省),上、下加拿大省分別設立一個經選舉產生的立法大會(Legislative Assembly)和一個通過任命組成的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1841年英國議會將上、下加拿大省合併成立加拿大省(Province of Canada),並設立一個經選舉產生的由84名議員組成的立法大會(Legislative Assembly)和一個通過任命組成的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1857年,該機構遷至渥太華,之前因多種原因分別輾轉於金斯頓、蒙特婁、多倫多和魁北克市。
現代意義上的加拿大議會始於1867年。是年,英國議會通過“不列顛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將加拿大省、新不倫瑞克和諾瓦斯科舍合併為一個聯邦,成為英國最早的一個自治領,稱加拿大自治領,後其他省陸續加入聯邦。1926年英國承認加拿大在國際談判和事務中的主權,加獲得外交上的獨立。1931年加成為大英國協成員後,其議會也獲得了同英國議會平等的立法權。1982年3月,英國上、下院通過《加拿大憲法法案》後,加拿大議會從此獲得立法和修憲的全部權力。

議會地位

加拿大聯邦在1867年建立時,承襲了英國君主立憲制下的內閣制(Responsible Government),或稱議會制。聯邦議會為最高立法機構,由女王(由總督代表)、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總督沒有行政實權,主要職責是召集和解散議會,簽署議會通過的法案。在大選中獲得眾議院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政府,該黨領袖擔任總理。總理和內閣成員必須是議員,另外,內閣成員中至少有一名參議員,其職務是政府駐參議院領袖。內閣集體向議會負責。
在聯邦大選中,如果沒有政黨獲得眾議院全部席位的半數,獲席位最多的政黨組成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少數政府基礎脆弱,缺乏穩定性,提出的議案隨時有可能被其他政黨聯合所否決,也有可能因不信任案下台。如政府不能獲得眾議院中多數議員的支持,總理必須辭職,總督可宣布大選或要求反對黨重新組閣。
非執政黨在議會中都是反對黨,各反對黨的地位根據它們在議會所占席位多少分為正式反對黨(Official Opposition)和反對黨。席位僅次於執政黨的政黨稱為正式反對黨。正式反對黨組成影子內閣,其成員分工幾乎對應政府的所有部門。
加司法獨立,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理提名,議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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