劑量當量限值

劑量當量限值是輻射防護標準基本限值之一,是為職業性工作人員和公眾中的成員規定不得超過劑量的當量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非隨機效應的發生,或將隨機效應發生率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劑量當量限值是輻射防護標準基本限值之一,是為職業性工作人員和公眾中的成員規定不得超過劑量的當量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非隨機效應的發生,或將隨機效應發生率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於1977年推薦、我國在《放射性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和《輻射防護規定》(GB8703-88)中明確提出:①關於工作人員的劑量當量限值在防止非隨機性限制方面,對除眼晶體之外的所有組織或器官均為每年0.5Sv(50rem)。對眼晶體為每年0.15Sv(15rem)在控制隨機性效應方面,有小劑量當量為每年0.05Sv(5rem) 。②關於公眾中個人的劑量當量限值,是工作人員限值的1/10。即:為防止非隨機性效應,規定對所有組織或器官為每年50mSv(5rem),為限制隨機性效應,有效劑量當量限制規定為每年5mSv(0.5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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