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簡介
劉長貴中專文化,捕前系貴州省副省長,分管和工交及社會保障等工作。曾任貴陽市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等職。
姓 名:劉長貴
性 別:男
出生年月:1946年
職 務:貴州省原副省長
指控
1995年至2000年,被告人劉長貴在任貴陽市代理市長、市長、貴州省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110萬元及美元3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3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
受賄罪。在劉長貴擁有的家庭財產中,尚有折合人民幣176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審理
1995年至2000年,劉長貴在任貴陽市代理市長、市長、貴州省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4次非法收受貴州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林(另案處理)人民幣75萬元;先後兩次非法收受貴州軍電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劉宮嫦(另案處理)等人民幣35萬元、美元3萬元。劉長貴總計非法收受人民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折合人民幣134.2萬餘元。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了被告人劉長貴個人和家庭的現金、存款、國庫券、國債等財產總計人民幣392萬餘元、港幣6.8萬餘元和美元3萬餘元。查實劉長貴家庭生活消費支出14.2萬餘元。除劉長貴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和能說明來源並經查證屬實的財產總計人民幣134.2萬餘元外,劉長貴對價值人民幣169.9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庭判決
在2004年4月30日上午,貴州省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法院認為,劉長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
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
受賄罪。劉長貴現有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已構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被告人劉長貴所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
數罪併罰。被告人劉長貴所犯罪行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鑒於被告人劉長貴檢舉他人犯罪有
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法院遂判決劉長貴犯受賄罪,判處
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決定執行
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受賄的贓款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第一款(一)項: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可以並處
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385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
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95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
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換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受賄事實
1994年,貴州快達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達公司)經理
陳林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貴陽市代市長的劉長貴。1995 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陳林在劉長貴家中送給劉長貴人民幣3萬元,並請劉長貴今後多加關照。不久,陳林為得到貴陽市中華北路01—19號地塊的開發權找劉長貴幫忙,劉即給貴陽市分管規劃的副市長江厥中打招呼,要求江儘快辦好此事。1995年4月3日,陳林將貴陽市規劃局關於解決01—1 9號地塊規劃問題的內部檔案送給劉長貴,劉違反程式規定在該檔案上批示:“請江市長加速處理”,使快達公司得到該地塊的開發權。
1995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陳林為獲得01—19號地塊的開發權,
陳林到我家中送給人民幣3萬元。之後,陳林到我辦公室拿來規劃審批檔案要簽字,在規劃審批檔案上批示,要分管副市長江厥中加速辦理的意見,此事不符合正常的申報審批程式。
1995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到劉長貴家中送給劉3萬元人民幣,並談了01—19號地塊的開發,請劉今後多多關照。後到劉的
辦公室將規劃審批檔案交給劉長貴,劉簽了“請江市長加速處理”的意見。不久,獲得了01一19號地塊的規劃開發權。
1996年上半年,陳林為了讓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選用其01—1 9號地塊建辦公樓,多次找時任貴陽市市長兼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組長的劉長貴幫忙。被告人劉長貴即給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李隆中打招呼,要李考慮選用
陳林的地塊。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陳林到劉長貴家,送給劉人民幣20萬元。同年9月26日,經被告人劉長貴在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上報的檔案上批示同意,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選用了01—19號地塊建辦公樓。
1996年5月的一天晚上,陳林到家中請求我幫忙選用快達公司的0 1—19號地塊建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辦公大樓並由快達公司代征代建,我答應並收下了陳林送的20萬元人民幣,後給合作銀行籌備小組的李隆中打電話,要合作銀行考慮選用01—19號地塊。同年9月,在選址請示報告上籤字同意選用01—19號地塊的方案。
199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到劉長貴家送給劉20萬元人民幣,請劉幫忙選用01—19號地塊建辦公樓,劉答應。之後,合作銀行選用了該地塊建辦公樓。
1996年9月劉長貴打電話考慮用快達公司的01—19號地塊建辦公樓,將選用01—19號地塊作為第一方案上報,劉同意的事實。
大事記
2003年4月,劉長貴被依法逮捕。
2003年4月24日,劉長貴被開除黨籍。
2004年4月30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劉長貴犯
受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執行
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受賄的
贓款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