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水等共毆張順身死案

劉清水等共毆張順身死案,發生於道光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清水等共毆張順身死案
  • 發生地點:吉林
  • 發生時期:道光二年
  • 涉及人物:劉文宗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刑案匯覽》有載:道光二年,吉林省民劉文宗“起意糾毆張順泄忿,令伊子劉清水、劉清海、劉清湖往約張和等幫毆,致劉清水等共毆張順身死。”案發後經吉林將軍審理,查明死者張順半年前曾與劉清水之妻宋氏通姦,其後又曾調戲劉清湖之妻,當時劉清海等只將張順趕出家門,並沒有與其作更多計較。不久,劉清水向妻弟宋廣索要馬匹,發生口角,劉清水打傷宋廣,宋廣轉向張順訴述。“張順氣忿,與宋廣同至劉清水門首辱罵,張順用棍毆傷劉清水頭顱。劉清水之父劉文宗始起意糾毆張順泄忿。”據此,該將軍認為,劉清水等打死張順“是因他故起釁,與姦情無涉。張順固屬罪人,而劉文宗等既非因殺奸將其毆斃,自應仍按共毆本律科斷。”《大清律例》規定:“同謀共毆人致死,下手傷重者絞監候。原謀不問共毆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因為“劉文宗系首先起意謀毆之人,該犯令伊子轉糾張和等幫毆,與自行糾邀無異。劉文宗既起意謀毆,令子轉相糾人,而又帶領伊子等同行前往,”所以將劉文宗依“共毆原謀律”判處杖刑一百、流三千里,因其年已七十,照法律規定準予收贖。審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大清律例》關於“共毆原謀”的規定其本意“蓋以原謀為首禍之人,致所糾者將人毆斃,懼於法網,故不問其共毆與否,擬以滿流,所以懲鬥狠而儆凶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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