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泰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台灣苗栗
- 出生日期:1936年
- 畢業院校:國立台灣大學,美國羅徹斯特大學
- 信仰:國民黨
人物經歷,個人生活,與李登輝,涉嫌犯罪,被判入獄,獲得假釋,涉嫌逃稅,
人物經歷
出身苗栗農家的劉泰英一路苦學,在學界闖出一片天,主持台灣經濟研究院,成為知名經濟學者。1993年受到李登輝賞識提拔,從學界跨足政界,出任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前一年劉泰英接下中華開發董事長的職位,自此左手操控國民黨黨產,右手掌握中華開發公司的他,成為當時政經圈中叱吒風雲的一號人物。
劉泰英活用黨產,大舉投資各項事業,從金融、電子、石化、營建,處處可看到黨產的影子,最高峰時,投管會旗下擁有7家控股公司、近200家的事業單位,黨產規模高達近千億新台幣。由於李登輝充分信任,集錢、權於一身的劉泰英,動見觀瞻,擁有一字千金的實力,劉泰英閒話一句,對股市影響,比“財金首長”政策喊話更有效。當時投管會辦公室前總是大排長龍,企業界競相朝拜,劉泰英還因此定了一個“有屁快放、有話快說”的3分鐘接見的規矩。一位當前上市電子業大佬級的老闆,創業初期曾經為了借錢,飯局上在眾目睽睽之下替劉泰英搥背;一位經常出入招待所的國民黨前中常委,只要看到劉泰英名片不小心掉了就搶著撿,要上車就搶著開車門,自然很快得到劉泰英的特別表示。
劉泰英在1996年到1998年國民黨“投管會”主委任內,在不符合“投管會”選擇長期投資標的標準的規定下,涉嫌違背職務指示投資新瑞都、台鳳、尖美及力晶等公司股票,造成國民黨重大損失,後被羈押。這就是有名的“新瑞都案”。2003年6月6日,經過四個多月的調查,“台北地方檢察署”以涉嫌貪污、收受賄賂、從事內幕交易、串通他人掏空公司財產等多項罪名,將前國民黨投資管理委員會主委、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劉泰英告上法庭,並要求法庭對之判刑16年。2001年時任台灣的中華開發董事長的劉泰英在2002年台灣地區選舉期間,指作家李敖“愛亂花錢﹑追女人”的談話,引起李敖不滿﹐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控告劉泰英誹謗,索償三千三百萬新台幣。劉泰英是台灣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與李登輝關係密切,2002年11月因涉嫌多宗金融弊案被台灣監察機關逮捕,2003年6月8日以新台幣6000萬元的天價保釋。台灣島內盛傳,劉泰英的金融弊案與李登輝有關聯。
個人生活
2008年6月8日入獄,罪名:“背信罪”及“違反銀行法”,刑期5年6個月。對於即將入獄,劉泰英顯得低調,就連學生、部屬、友人們的關心,劉泰英也幾乎一切回絕。 不過,根據平面媒體指出,入獄前的劉泰英,生活一如往常,每天8點半上班。也一樣維持洪亮嗓音,一到假日,劉泰英就會爬陽明山,喝點小酒打點小牌。
檢方指出,劉泰英身體狀況不算太差,服刑一陣子後,也許可以獲得雜役的工作,幫忙打飯菜、送茶水;此外,初入監時,原則上,劉泰英可以每周會客一次,等到累進處遇升級後再增加會客次數。
由於監所嚴禁受刑人喝酒,劉泰英過去喜歡泡酒店、談事情,這些在上流社會才可以享受的生活習慣,也通通要被迫改變。據指出,劉泰英平日喜歡腳底按摩,他的腳底按摩師傅,其實與李登輝的師傅是同一人,也就是說劉泰英的腳丫子享受“總統級”待遇,
與李登輝
與李登輝關係密切的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台灣“中華開發公司”前董事長劉泰英因新瑞都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5年10個月有期徒刑,劉泰英被控公益侵占的部分雖仍可抗訴,但背信罪的1年10個月刑期則已定讞。台北地檢署發現劉泰英明知不能抗訴卻還抗訴,擔心劉泰英藉機拖延入監時間,將促“高院”儘速駁回,讓劉泰英發監執行。
劉泰英所涉橋頭寶公司背信案,是他指示國民黨所營事業光華公司、漢洋公司各投資1億元(新台幣,下同),成立橋頭寶公司,與偉成公司締約購賣坐落高雄縣橋頭鄉廠房及基地,再以預付土地款名義,收取3700萬元佣金,被控背信。
背信部分,劉泰英被高院判刑1年10個月,依相關規定,背信罪被告不得抗訴第三審,只有檢方可視案情有無判決違誤,有抗訴權利。但劉泰英背信罪部分,檢方在6月26日的最後期限也未再提抗訴,因此劉泰英被判刑1年10個月的背信案定讞。
但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劉承武日前發函台灣“高等法院”詢問本案相關進展時,“高院”卻函復表示,因劉泰英就背信罪的部分提起抗訴,因此還無法請北檢發監執行。
劉承武表示,過去就有判刑定讞的經濟罪犯故意提出“不合法抗訴”,藉機拖延時間外逃,顯然劉泰英方面也想如法炮製,檢方已提醒“高院”注意,希望法官儘速將劉泰英的“不合法抗訴”駁回,檢方將待法院駁回劉泰英抗訴、收到相關卷宗後,一周內派專人送達入監執行通知書,將劉泰英發監執行。
涉嫌犯罪
被判入獄
2002年11月劉泰英因涉嫌多宗“金融弊案”,遭逮捕。2003年6月8日,以新台幣6,000萬元的天價保釋。2008年6月8日入獄,罪名:“背信罪”及“違反銀行法”,刑期5年6個月。
劉泰英因指示國民黨黨營事業投資新瑞都公司,並向新瑞都公司大股東蘇惠珍索取佣金10億元(新台幣,下同)的“新瑞都弊案”遭起訴。但台檢方在偵辦“新瑞都弊案”時,意外查出劉泰英侵占國民黨黨款等多項案外案。
其中,劉泰英為替友人謝文欽解決資金困境,指示所屬籌設橋頭寶公司,藉機將公司預付他公司買賣廠地的土地款3700萬元,輾轉交換成支票後侵吞,涉及背信,被判刑1年10月定讞。目前劉泰英已因此部分入監服刑。
台“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部分包括:為鞏固“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位子,劉泰英挪用公款5300萬元對外大量徵求股東委託書,再蒐集不實發票報賬核銷及申報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涉及逃漏稅、違反“銀行法”等。此外,劉泰英另新設綠纖維公司,因股東都未繳納股款,他用作假方式為公司設立登記,涉及違反“公司法”。
在逃漏稅部分,法官判劉泰英3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為1月15天;違反“公司法”部份,也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為1月15天;違反“銀行法”部分則判處3年6月,合併執行3年9個月。
至於與“新瑞都案”有關的另8起案情,雖然先前台法院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檢方抗訴時沒有補充抗訴理由,造成二審有漏判之虞,“最高法院”要求檢察官應補充抗訴理由,台“高等法院”也應補充判決理由。
劉泰英在國民黨投管會主委任內被控侵占台鳳公司黃宗宏交給國民黨的2000萬元“政治獻金”,台“最高法院”也發回更審。
獲得假釋
2011年4月13日,劉泰英,因新瑞都等案被判5年8月徒刑,因服刑近4年,在獄中參加比賽戒菸成功,為其在獄中表現加分;加上他已76歲,執行逾7成刑期,“法務部”考慮他表現良好,出獄應不會再犯,13日讓他假釋出獄。
涉嫌逃稅
2014年10月末,國民黨前“大掌柜”劉泰英,被國稅局查出他轉任昌泰投資公司總裁後逃漏投資不良債權獲利的所得稅,需補稅加罰款1億900萬餘元(新台幣,下同),劉提行政訴訟主張補稅處分書未合法送達,處分無效,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出處分書是他媳婦簽收,已合法送達,判決他敗訴。
劉泰英因欠稅遭限制出境,2014年8月7日欲搭機去北京,在機場被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