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1.07—1996.03, 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學生處幹事
1996.03—1997.03, 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學生處副科長
1997.03—1998.01, 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學生處科長
1998.01—2003.12,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團委副書記、黨組成員(1996.10—1998.04,
吉林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專業學習)
2003.12—2006.09, 內蒙古自治區奈曼旗人民政府副旗長
2006.09—2012.04, 內蒙古自治區團委副書記、黨組成員(其間:2011.03—2012.01,掛職任國家交通部道路運輸司副司長)(2006.04—2008.06,
遼寧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2008.06獲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2.04—2014.12,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市直機關黨工委書記(其間:2013.07—2013.09,掛職任寧波市委副秘書長)(2009.09—2013.07,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學院中國當代史專業學習,2013.06獲歷史學博士學位;2009.09—2014.07,
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經濟史專業學習,2014.06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4.12—2017.09,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海勃灣區委書記
2017年9月任集寧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2018年4月17日據內蒙古紀檢監察網通報: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劉春任烏海市市委常委、海勃灣區區委書記期間,一直使用海勃灣區黨政辦公大樓一間37平方米的辦公室和一間17平方米的辦公室,兩間辦公室總面積為54平方米,超出規定標準24平方米,違反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
2016年6月,劉春要求海勃灣區區委辦為其調配一輛性能好的車輛。2016年8月3日,由海勃灣區區委辦公室出具借條,向海勃灣區公安分局借用一輛帕薩特牌轎車供劉春使用,直至2017年7月才將該車歸還海勃灣區公安分局,其行為違反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2018年4月4日,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劉春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任免信息
2016年10月19日,中國共產黨烏海市第七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劉春當選為中共烏海市第七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