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其鹿

劉其鹿

劉其鹿,男,漢族,1961年1月出生,籍貫安徽無為,出生地山東煙臺,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研究生。曾任安徽省銅陵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

2019年12月11日,一審獲刑6年,宣判後,劉其鹿當庭表示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其鹿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煙臺
  • 出生日期:1961年1月
  • 畢業院校:安徽省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受審,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09——1982.07,阜陽師院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2.07——1983.02,銅陵師範學校教師;
1983.02——1984.11,銅陵日報社記者、編輯;
1984.11——1988.05,銅陵市委宣傳部宣傳科科員;
1988.05——1990.12,銅陵市委宣傳部新聞文化科副科級宣傳員;
1990.12——1992.10,銅陵市委宣傳部新聞文化科正科級宣傳員;
1992.10——1995.02,銅陵市委外宣辦副主任;
1995.02——1996.12,銅陵市委外宣辦副主任、市委宣傳部新聞文化科科長(其間:1995.09——1996.04,在銅陵市委黨校第5期中青班學習);
1996.12——1997.01,銅陵市委外宣辦主任(副縣級);
1997.01——1998.10,銅陵市委外宣辦、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副縣級);
1998.10——2000.09,銅陵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委外宣辦、市政府新聞辦主任;
2000.09——2002.05,銅陵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其間:2000.09——2000.11在安徽省委黨校宣傳理論幹部班學習);
2002.05——2006.03,銅陵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正縣級)(其間:2002.09——2005.07安徽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2006.03——2009.11,銅陵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正縣級);
2009.11——2011.02,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2011.02——2012.07,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紀工委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正縣級);
2012.07——2019.02,銅陵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副廳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2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安徽省銅陵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劉其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2月26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中共銅陵市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劉其鹿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其鹿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劉其鹿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忘本變質、講做分離,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商人“親”“清”不分,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謀取一己私利,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免去劉其鹿中共銅陵市第十屆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其銅陵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3月,安徽省銅陵市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劉其鹿(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其鹿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安徽省銅陵市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劉其鹿(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其鹿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六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劉其鹿在擔任銅陵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受審

2019年5月29日上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銅陵市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劉其鹿受賄一案。六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其鹿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現場一審現場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7年,劉其鹿利用其擔任銅陵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銅陵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多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86.6039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其鹿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公訴機關根據劉其鹿的認罪認罰情況,提出了相應量刑建議。劉其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不持異議,並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認罪悔罪認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市直機關負責人與社會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11日下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銅陵市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劉其鹿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劉其鹿利用其擔任銅陵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印刷業務、指定招待用酒、項目規劃審批、融資、稅收返款、土地使用稅返還、土地出讓金返還、用地價格優惠、土地競拍征遷、容積率調整和安置房回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86.603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其鹿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劉其鹿到案後主動供述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涉案財物,且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劉其鹿當庭表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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