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解釋
字面意思:把頭髮割了代替砍頭。古人講究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割發可以算是不孝之大罪,所以
曹操就在軍前割發代首以明軍紀。已經演變為對中國貪官污吏的處罰捉小放大的調侃。
這個故事曾被當作曹操嚴於律己的事跡而流傳,但從現代的眼光看看,這種場景卻是特權的彰顯。
如今,不少官員也玩起了割發代首的遊戲,當違反了紀律甚至法律時,只是象徵性地道個歉或以內部處分形式代替法律的懲罰,個別被免職的倒霉蛋,風頭一過就又走馬上任。在這種特權之下,普通公眾自然是十分不滿,卻又無可奈何。正如曹操的馬是因受了驚才犯錯,情有可原,誰又沒有“割發代首”的可原之“情”呢?
真實故事
給《
三國演義》註解的毛綸和毛宗崗父子看到這裡大罵曹操真是“
奸雄”:好你個曹操,死刑你就這樣給免了!
其實毛氏父子的言論是不對的,其實這也是古代的一種刑罰,叫做“髡(kūn,音昆)刑”。我們知道,古代人都是長發,用簪子固定住。而短髮的只有一種人:
奴隸!古代越國人都是短髮,所以被說是野蠻人,在中原人看來,短髮是低賤的象徵。包括曹操手下的
崔琰就被曹操罰為奴隸,但是不可能會真的讓堂堂一個士人去挖煤吧!他受的刑罰正是這種刑。
這種刑罰對人身沒有傷害,但卻是心靈上的極大處罰,尤其在古代,階層分工明顯,這種刑罰施予到士人身上,更勝於殺掉他!
曹操沒有殺掉崔琰而僅僅是對他施予這種刑罰,由此可見一斑。而另一方面。曹操身為一個君主,能夠自己將自己處以奴隸的刑罰,這也算是很少見的了。
另外, 自漢代,儒家便是主流,而儒家思想其中就有“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由此可見,在當時,割發是非常嚴重的。
至此,曹操手下“眾軍皆驚”,沒有一個敢違背曹操命令的。
小說記載
操留
荀彧在
許都調遣兵將,自統大軍進發。行軍之次,見一路麥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麥。操使人遠近遍諭村人父老及各處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詔,出兵討逆,與民除害。方今麥熟之時,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並皆斬首。軍法甚嚴,爾民勿得驚疑。”(君以民為天,民以食為天,曹操可謂知天之天。)百姓聞諭,無不歡喜稱頌,望塵遮道而拜。官軍經過麥田,皆下馬以手扶麥,遞相傳送而過,並不敢踐踏。(因糧於敵可也,取糧於民不可也。故無糧,則壽春城中不妨收掠;有糧,則所過麥田不許踐踏。)操乘馬正行,忽田中驚起一鳩。那馬眼生,竄入麥中,踐壞了一大塊麥田。操隨呼行軍主簿,擬議自己踐麥之罪。(權詐可愛。)主簿曰:“丞相豈可議罪?”操曰:“吾自製法,吾自犯之,何以服眾?”即掣所佩之劍欲自刎。(權詐可愛。)眾急救住。
郭嘉曰:“古者《春秋》之義:法不加於尊。丞相總統大軍,豈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於尊’之義,吾姑免死。”(即借郭嘉口中語,輕輕將死罪拋開。)乃以劍割自己之發擲於地曰:“割發權代首。”使人以發傳示三軍,曰:“丞相踐麥,本當斬首號令,今割發以代。”(前既借人代己,今又借發代頭,無所不用其借。)於是三軍悚然,無不懍遵軍令。
典故來源
三國時期,曹操發兵
宛城時規定:“大小將校,凡過
麥田,但有踐踏者,並皆斬首。”這樣,騎馬的士卒都下馬,仔細地扶麥而過。可是,曹操的馬卻因受驚而踐踏了麥田。他很嚴肅地讓執法的官員為自己定罪。執法官對照《
春秋》上的道理,認為不能處罰擔任尊貴職務的人。曹操認為:自己制定法令,自己卻違反,怎么取信
于軍?即使我是全軍統帥,也應受到一定處罰。他拿起劍割發,傳示三軍:“丞相踏麥,本當斬首號令,今割發以代。”
白話解釋
曹操的官兵在經過麥田時,都下馬用手扶著麥稈,小心地蹬過麥子,這樣一個接著一個,相互傳遞著走過麥地,沒一個敢踐踏麥子的。老百姓看見了,沒有不稱頌的。有的望著官軍的背影,還跪在地上拜謝呢。
曹操騎馬正在走路,忽然,田野里飛起一隻鳥兒,驚嚇了他的馬。他的馬一下子躥入田地,踏壞了一片麥田。
曹操立即叫來隨行的官員,要求治自己踐踏麥田的罪行。官員說:“怎么能給丞相治罪呢?”
曹操說:“我親口說的話都不遵守,還會有誰心甘情願地遵守呢?一個不守信用的人,怎么能統領成千上萬的士兵呢?”隨即抽出腰間的佩劍要自刎,眾人連忙攔住。
這時,大臣郭嘉走上前說:“古書《春秋》上說,法不加於尊。丞相統領大軍,重任在身,怎么能自殺呢?”
於是,他就用劍割斷自己的頭髮說:“那么,我就割掉頭髮代替我的頭吧。”
曹操又派人傳令三軍:丞相踐踏麥田,本該斬首示眾,因為肩負重任,所以割掉頭髮替罪。
剪頭髮是件很正常的事,可是,古代人認為:頭髮是從父母那裡繼承來的,隨便割掉不僅大逆不道,而且還是不孝的表現。曹操作為封建社會的政治家,能夠割發代首,嚴於律己,實屬難能可貴。
史書記載
陳壽《三國志》
裴松之注引《曹瞞傳》曰:常出軍,行經麥中,令“士卒無敗麥,犯者死”。騎士皆下馬,付麥以相持,於是太祖馬騰入麥中,敕主簿議罪;主簿對以春秋之義,罰不加於尊。太祖曰:“製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因援劍割發以置地。
意思是說:有一次,曹操率軍經過麥田,下令說:“士卒不要弄壞了麥子,有違反的處死!”軍中凡是騎馬的人都下馬,用手相互扶著麥子走,未想曹操的馬竟然竄進了麥地,招來手下的主簿來論罪,主簿用春秋的典故應對說:自古刑法是不對尊貴的人使用的。曹操說:“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自己違反,如何能統帥屬下呢?然而我身為一軍之帥,是不能夠死的,請求對自己施予刑法。”於是拿起劍來割斷頭髮投擲在地上。
啟示
“割發代首”說的是建安三年夏,曹操親率大軍兵發宛城討伐張繡。此時麥子已熟,曹操下令:“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並皆斬首。”官軍皆牽馬行走,然只有曹操沒有下馬。此時從麥地里飛起一隻斑鳩,曹操的坐騎受驚躥進麥地,踩倒一片麥子。曹操要按律執行,邊說邊拿起佩劍往脖子上抹。謀士郭嘉為其開脫道:“《春秋》上言:法不加於尊。丞相統率大軍,豈可自戕?”曹操說:“既然《春秋》上說過了,那我姑且免死。”於是用劍割下一綹頭髮,算作自我懲罰。
曹操“割發代首”的典故向我們揭示了依法制軍、從嚴制軍的重要性。如果曹操當時置已經長熟的莊稼於不顧,任由軍隊亂馬齊踏,遭殃的自然是辛苦了一季的百姓。如此看來,曹操的命令是有其積極意義的。然而,讓曹操頗為尷尬的是,正是這個臨時下達的軍令卻讓他自己犯了法,結果造成了執行難。雖然最終採取了變通的方法,但軍法的嚴肅性已經大打了折扣。
從這一事件的主觀願望講,曹操所下的命令是由嚴肅軍紀、保護百姓的勞動果實引起的,但由於所定軍紀隨機性強且缺乏彈性,處理的結果令制定者無奈。這就給我們以思考:在部隊的日常工作與訓練中,到底應該執行什麼樣的紀律標準。聯繫到當前,我們少數基層帶兵人,新官上任三把火,為把兵帶好,便一拍腦袋制定出一些自認為有效可行的土政策,並把它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為了達到預期效果,甚至人為地拔高一些工作和訓練標準,完全沒有考慮這些辦法是否科學、合理與合法,也沒有考慮自己觸犯後的執行情況。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是與我軍依法從嚴治軍的鐵律格格不入的。
什麼是“法”?“法”就是我軍頒發的一系列條令條例。我軍之所以能成為一支紀律嚴明、戰無不勝的鐵軍,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條令法規。早在我軍創建初期,毛澤東主席就親自製定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1929年12月,古田會議決議提出了編制紅軍法規的立法任務。在頻繁而緊張的戰鬥中,我軍領率機關經過幾個月的緊張工作,編寫了我軍第一部紀律條令,即《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條例(草案)》,於1930年10月正式頒發全軍施行。80年來,我軍的條令條例一直在不斷地修改、完善,不同的時期,其種類和內容雖不盡相同,但一直都是指導我軍向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邁進的重要依據。
面對這些成文且行之有效的條令條例,我們的基層帶兵人應該怎么做?是嚴格按條令條例規範軍人的行為,還是用土政策、土辦法代替對條令條例的實施或者是補充?答案肯定是前者。因為,當前我軍實施的條令條例,正是針對當前我軍的實際情況而作出的明確、細緻的規定,是為適應當前我軍全面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需要而制定的重要法規制度,是每一個革命軍人一切行為的重要理論依據和標尺。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軍隊,是人民的子弟兵,我軍的條令條例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人民的利益,最大程度上保護幹部戰士的最大權益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是與任何封建階級和舊軍隊的法令有嚴格區別的。作為這些法規制度的執行者,我們只有全面認真貫徹執行條令條例,維護良好的官兵關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同時,也要寬嚴相濟,積極營造出兵尊乾、乾愛兵的和諧氛圍。只有這樣,才不會遇到類似“割發代首”式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