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公權

剝奪公權指的是刑罰的一種。指法院依法剝奪罪犯的公民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大清新刑律》列為從刑。國民黨政府時為附加刑。新中國成立以前,革命根據地曾沿用。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為“剝奪政治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剝奪公權
  • 類別:刑罰
  • 含義:指法院依法剝奪罪犯的公民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捐出:“剝奪公權,系沿用舊名詞,現在根據共同綱領第7條的規定,為剝奪政治權利。”其後,中國法律皆稱之為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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