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審查是指在受理複審請求以後,對該專利申請作出駁回決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對該複審請求和申請進行再次審查並作出是否撤銷原駁回決定的程式。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複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檔案和修改後的申請檔案)連同原申請案卷一併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申請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該審查部門應當提出由該部門有關室主任審核的“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前置審查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後一個月內完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前置審查
- 依據法文:專利法實施細則
- 要求:在自收到案卷後1個月內完成
- 類型:複審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