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權(constituent power, verfassunggebende Gewalt, pouvoir constituant)是一種創造憲法的權力,具有最高法源,沒有上位法律規範,一般不受先前政權之法律所規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憲目的和國際法所約束。制憲權不是國家權力,先於國家權力,高於國家權力,也不依附國家權力,並據此產生國家權力。制憲權的原始擁有者和最終擁有者應該是人民,但制憲權一般由軍政時期的軍人、訓政時期的執政者等革命勝利者、政變者或君主來行使,他們成立政治議會(一般稱為制憲會議),並以人民的名義,根據法理、自然法、革命目的和國際法的規範,委託部份專業人士起草憲法,之後再由人民的代表通過,最後交由全體國民公決而最終通過憲法,重新確認或創製國家結構和人民權利。由於制憲權的行使人並不是全體國民,因此最終必須經過全民公決才能獲得合法性,因此,非經公決之憲法也不是合法的憲法。制憲會議的組成人員、制憲會議成員的提名門檻也直接影響到憲法的民主性和分權性,歷史上不少專制政府都借壟斷制憲會議、架空人民代表或者無限期押後全民公決來達至其專制統治的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憲權
- 外文名:constituent power, verfassunggebende Gewalt, pouvoir constituant
- 概述:創造憲法的權力
- 學者觀點:是統治階級擁有的最高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