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租賃

主要發起和實施於日本。它是指通過運用國家的金融政策和制度規定等辦法,為企業創造一個利用租賃形式的環境,從而促進企業利用租賃來使用那些政策上希望普及的特定設備或機器,或引導企業將資本投放到某個特定的地區或領域,是一種政策措施。

特點
(1)承租人租入的租賃物件適用於國家和政府指定的發展行業;
(2)出租人所需的部分資金可以從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低利借得,這樣就可以用比較優惠的條件例如租金較低等向承租人提供服務;
(3)租賃業務有利於政策目標的實現及其自身的發展,激發對租賃的潛在需求。
日本通產省指定日本開發銀行作為貸款銀行,1967年首起支持“商店設備租賃”,後來又擴及與流通系統的現代化和合理化有關的設備,以及防止公害和災害的機器。後來又擴大到冷凍冷藏設備、液化氣體和城市煤氣的漏氣警報器、與福利有關的機器、銷售點情報管理系統、工業用機器人等方面。國家利用這種業務推行某種設施是一種很好的方式,我國尚未開展這種租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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