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亳州市委辦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利辛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亳辦〔2009〕65號)和利辛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利辛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利編字〔2010〕26號),設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物價局)。利辛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巨觀調控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二)將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職責,劃給縣經濟委員會。
(三)將原縣經濟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集中精力抓好巨觀調控。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縣內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縣域經濟發展;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五)加強研究擬訂有關價格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價格異常波動時,啟動《利辛縣應對價格異動事件工作預案》,組織實施價格調控,平抑市場價格;負責價格監測,建立健全全縣價格監測體系、價格信息網路,指導價格信息發布工作。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國務院、省、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服務價格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和調控體系;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制定和調整縣級管理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督指導;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及重要的公益性、公用事業價格管理;實施收費許可證和年審制度;實施價格聽證、價格公告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統計報告制度;負責全縣價格行政執法和價格舉報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綜合編制全縣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組織和指導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違法案件;負責主要工農產品、公用事業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監審工作;負責全縣價格鑑證、價格認證、價格評估、涉案物品估價工作,審核和管理估價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資質,建立市場準入制度,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評估、價格諮詢服務工作。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負責協調各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編制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管理和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和推進區域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對口支援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價格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內部價格約束機制;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負責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
(七)承擔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組織編制、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責任;擬訂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省加快皖北發展政策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建議,指導縣域經濟發展和經濟強鎮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開發區的有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以工代賑計畫;組織、協調庫區移民安置工作;組織、協調擴權強鎮試點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大型商品糧基地項目建設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縣社會事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服務業、重點區域性批發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市場體系建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儲備的建議。
(十)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建議。
(十一)分析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方針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議案提案辦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保密、綜合治理、崗位責任制、來信來訪、統計、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交通工具的調度使用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工資、職稱及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涉及本系統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辦理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業務;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綜合和地區經濟股
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負責巨觀經濟走勢的預測、預警工作;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分析有關經濟法規的執行情況。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銜接平衡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全縣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承擔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和省加快皖北發展及擴權強縣、擴權強鎮、與蕪湖對接政策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承擔推進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任務;承擔區域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工作;提出地方投融資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對金融市場的規範化、法制化管理;承擔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利用外資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負責提出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縣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初步審核或核准意見,提交固定資產投資科研究審批;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審核利用國外貸款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
利辛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是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和地區經濟股同時對外掛利辛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牌子,承辦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投資和資源環境股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提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綜合編制全縣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審核限額以上及縣財政資金安排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負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許可權範圍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和審批工作;歸口下達各類上級扶持資金、縣財政統籌自籌資金建設項目投資計畫;研究提出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政策和重大項目規劃建議,謀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工作;分析全縣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按規定管理相關重大建設項目,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申報縣大中型項目設計方案;參與大中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匯總編制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市、縣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牽頭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有關工作。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研究制定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提出培育發展新興產業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污染治理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生態利辛建設和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謀劃重大資源節約、綜合利用項目,建立環資項目庫,推進環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創新能力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做好重大高技術產業項目審批、核准的基礎性工作;組織協調高技術產業基地和產業鏈建設;研究提出引導科技投入的政策,負責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原“科技三項費”)的申報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研究和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銜接平衡能源重點企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生產計畫;管理全縣石油儲備;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設項目;負責能源項目銜接平衡,協調能源建設重大問題;綜合協調能源行業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推動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協調能源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
(四)社會和產業發展股
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匯總編制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謀劃社會事業項目,建立社會事業項目庫,推進社會事業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會同管理項目建設;編制社會事業專項投資計畫,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和補助性資金;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匯總編制就業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產、畜牧等發展規劃和計畫;謀劃重大農業項目,建立農業項目庫;提出全縣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提出農業和農村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全縣庫區移民安置工作;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全縣工業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中長期規劃;謀劃重大工業項目,建立工業項目庫,推進工業項目前期工作,分析掌握項目建設進展情況;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負責工業發展“三高”(高成長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商品的儲備計畫,指導糧食、棉花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謀劃流通領域重大項目,建立服務業項目庫;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綜合協調服務業發展;銜接平衡服務業和其他產業發展;管理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五)價格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國務院、省、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服務價格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和調控體系;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制定和調整縣級管理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督指導;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及重要的公益性、公用事業價格管理;實施收費許可證和年審制度;實施價格聽證、價格公告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統計報告制度;負責全縣價格行政執法和價格舉報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違法案件;負責主要工農產品、公用事業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監審工作;負責全縣價格鑑證、價格認證、價格評估、涉案物品估價工作,審核和管理估價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資質,建立市場準入制度,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評估、價格諮詢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價格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內部價格約束機制;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負責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價格政策,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調整、制定價格;制定經濟適用房及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的價格及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等收費標準;負責全縣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的管理;承擔全縣收費年審工作;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全縣治理整頓亂收費工作;加強研究擬訂有關價格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價格異常波動時,啟動《利辛縣應對價格異動事件工作預案》,組織實施價格調控,平抑市場價格。
(六)以工代賑辦公室
編制全縣以工代賑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以工代賑建設項目的申報、管理、監督、督促、檢查、落實、驗收等,協同有關部門對以工代賑資金進行財務審計;安排國家、省以工代賑資金及專項實物;監督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及項目的實施;定期向縣政府和省、市發改委以工代賑部門報送有關情況。

人員編制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物價局)行政編制為19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所屬單位(縣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縣價格認證中心)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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