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自然資源局是利津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改革,主要職責,
機構改革
利津縣自然資源局是利津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縣自然資源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整合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縣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海洋與漁業局承擔的編制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行政職能,相關部門的草原(地)資源調查、確權登記、監督管理等職責,以及縣林業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加掛縣林業局、縣海洋發展局牌子。
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鄉鎮(街道)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落實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鄉鎮(街道)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發展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和規劃技術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規劃成果的質量監督。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土地、林草、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林業、濕地、草原(地)、海域、海島和海岸線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組織全縣造林綠化工作。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林地管理,指導縣級以上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退耕還林工作。監督管理草原(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三)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全縣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採集、人工繁育或者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五)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國有林場、生態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的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指導海洋經濟發展。貫徹執行海洋發展等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洋發展戰略、海洋經濟發展等規劃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調查評估、統計核算和信息發布。負責協調海洋事務,擬訂全縣海洋產業發展、產業布局和海洋資源高效利用規劃。組織擬訂全縣海洋新興產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海洋重大項目實施。
(十七)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和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編制實施全縣海洋功能區劃。承擔用海、用島的審查、轉報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按照要求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九)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海洋科技發展規劃。負責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海洋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
(二十)按照規定承擔雙多邊對外交流合作和有關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及協定履約工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開展相關海洋權益保護工作,參與資源勘探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屆談判與磋商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
(二十一)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二十二)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縣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三)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生態林場和草原(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四)根據縣政府授權,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省、市、縣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二十五)負責本部門及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