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環境保護局

利津縣環境保護局是一個政府機構,隸屬利津縣,屬於非盈利性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津縣環境保護局
  • 所在地區:利津縣
  • 單位屬性:國家機關
  • 郵政編碼:257400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全縣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縣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目標責任制考核。(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排污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負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經營許可;按規定負責污染防治設施、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審批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對固體廢物進口申請提出審查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煤炭經營企業的儲煤場地進行環保審查。(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信息、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及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計畫生育、紀檢、精神文明建設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環保幹部培訓;負責安全保衛、環境衛生、車輛管理、後勤服務和各種規章制度的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全縣排污費的匯總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導;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應訴和聽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信訪工作,負責環境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報導;負責環境法制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活動;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參與重大污染事故的查處和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全縣的環境保護普法工作。
(二)污染防治股: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等管理制度,指導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統計工作;負責污染治理資金的投放初審;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負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經營許可;按規定負責污染防治設施、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審批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對廢物進口申請提出審查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煤炭經營企業的儲煤場地進行環保審查。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 責對環境監測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組織全縣環境監測網站建設,組織編制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和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承擔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參與近岸海域和灘涂污染事故的調查及處理;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提案、議案調查答覆。
(三)環境影響評價股: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檢查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負責對超出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下屬單位

利津縣環境監察大隊 :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法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單位的申報、登記、核定;依法向污染物排放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徵收排污費;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核算、統計報表的編制匯審、排污費解繳等工作;負責新建、擴建項目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督檢查和驗收;負責人民信訪舉報及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在執法活動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擬定及限期治理工程的監督和驗收;承辦縣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利津縣環境監測站:對縣境內的水、大氣、生態、噪聲等各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分析,並提出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對縣內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等進行監視性測定,並提供監測數據;負責環境評價監測,參加編定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制環境監測年鑑;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環境監測技術諮詢、技術仲裁;承辦縣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