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可選性試驗

初步可選性試驗

礦床初步勘探階段(對某些新礦種、新類型或礦石組分較複雜的礦床則在詳細普查階段),為了對礦床進行初步評價,而進行的實驗室規模的礦石可選性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初步可選性試驗
  • 外文名:preliminary washabihty test
  • 類別:礦石選冶試驗
  • 適用階段:礦床初步勘探時期
  • 實施方:地質部門
  • 學科:礦業工程
介紹,主要任務,礦樣採取,礦樣代表性的要求,礦樣質量要求,採樣點布置,採樣施工和礦樣包裝,採樣分工,

介紹

在地質詳查階段,由地質部門進行。 它著重對初步劃分的各種自然類型礦石的性質、可選性和礦石工 業類型劃分進行研究。其結果是確定礦床是否具有工業利用的可 能和能否轉入勘探的主要依據,也可作為判斷礦石選別技術特性 的參考。

主要任務

初步可選性試驗主要任務是按礦石類型分別採取少量、斌樣進行基本的礦石物質組成和化學成分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礦石的選礦工藝性能的研究,以確定大致的選礦指標(如精礦品位、尾礦品位、回收率)、選礦原則流程及伴生組分利用的可能性。初步可選性試驗成果可做為確定精度較低的礦產儲量及編制進一步勘探計畫的依據。

礦樣採取

礦樣代表性的要求

礦樣是否有代表性是選礦試驗成敗的關鍵。礦樣代表性的要求是所採礦樣應與礦山開採時送往選廠礦石的性質基本一致。一 般要求如下:
1) 不同品級和類型的礦石不能或不需分采時,一般只採取混合礦樣。該礦樣中各品級和類型所占比例應與其代表的礦量或采出礦量所占的比例基本一致。
2) 礦樣的礦石組成、結構構造、有用礦物粒度和嵌布特性應與該品級和該類型礦床內的情況基本一致。如同一工業品級中有兩種以上的自然類型礦石,而其特徵又差別較大,且在採礦作業 時有可能進行分采時,則應按不同礦石類型分別採樣、分別試驗。
3) 礦樣主要組分的平均品位和品位變化特徵應與所代表礦量的性質基本一致。如果礦床內礦石品位變化很大,則應根據礦石品位變化特徵,結合開採設計所劃分的採區和中段,分別采 樣、分別試驗。
4) 由於礦山開採時有廢石混入,因此在採樣時必須採取一定數量的頂底板圍岩和礦內的各種夾石。一般露天開採按礦樣總量的5~10%採取,地下開採時按10~20%採取。
5) 近礦圍岩和夾石中如含有貴重、稀散元素時,應經過詳細研究其賦存狀態和分布富集規律後單獨採樣,再進行綜合回收的試驗研究。

礦樣質量要求

礦樣質量主要取決於試驗深度、礦石性質、選礦方法、工藝流程複雜程度和試驗設備能力,以及試驗連續時間等因素。具體 質量要求應由試驗單位提出,與有關單位共同研究確定。可選性 試驗、試驗室流程試驗對礦樣質量要求可參考表2-20。
表2-20 礦樣質量參考表
試驗規模可選性試驗
礦石類型
試驗方法
礦樣質量千 克
單一磁鐵礦
磁選
50~100
赤鐵礦有色金屬礦石
浮選焙燒磁選
100~300
多金屬礦
浮選、磁浮聯合選
300~500
含稀有、貴重金屬礦
浮選、浮重聯合選
按稀有、貴重金屬含量計算礦樣質量
試驗室流程試驗
單一磁鐵礦
磁選
200~400
赤鐵礦有色金屬礦石
浮選、焙燒磁選
500~1000
赤鐵礦有色金屬礦石
重選
2000~3000
多金屬礦多金屬礦
浮選、磁浮聯合選浮選、浮重聯合選
1 000~1 5002000~3000或更多
含稀有、貴重金屬礦
浮選、浮重聯合選
按稀有、貴重金屬含最計算礦樣質量

採樣點布置

為保證礦樣代表性,布置採樣點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充分利用已有的勘探工程和採礦工程,儘量避免開鑿專門的採樣工程。
2) 採樣點的布置應大致均勻分布在礦體的各部位,不能過於集中,沿礦體走向在兩端和中部都應布置採樣點,沿傾斜方向 在地表淺部和深部也都應布置採樣點,但應以淺部初期開採地段 為重點。
3) 採樣點的數量應儘可能多一些,但應照顧到施工條件。 一個工業品級和類型的礦樣不能少於3~5個採樣點。
4)應選擇礦石工業品位和自然類型最多、最完全的勘探工程作為採樣工程。這樣就能在較少的採樣工程內布置較多數量的採樣點,減少採樣工程量。
5) 在選擇採樣點時,應注意到它所要代表的某一品級和類 型的特徵。

採樣施工和礦樣包裝

1) 採樣施工: 採樣前必須預先清理採樣場地,剝去表面風化層,在礦石的新鮮表面採樣。採樣的位置和所採樣品的質量要與採樣設計相符。各採樣點採下的樣品要分別堆放,不準錯混。 既要防止非採樣點的雜質混入,也要防止樣品的損失,以保證樣 品的代表性。
2) 礦樣包裝要求: 礦樣應按採樣點分別包裝。包裝箱要結實,每箱不超過50千克,保證礦樣不漏不潮、不混。每個樣品箱內、外的說明卡和總的送樣單必須填寫清楚,包裝後經檢查、校核無誤,礦樣才能隨同採樣說明書、礦樣託運單送到試驗單位, 除送走的礦樣外,餘下的礦樣仍應分點堆放、妥善保存,作為副樣備用。

採樣分工

採樣工作應有地質、試驗、設計和建設單位參加,並在有關單位或上級機關組織領導下共同完成。各單位分工如下:
建設單位全面負責採樣組織領導工作,對尚無建設單位的, 應由基建領導機關負責指定一個代理單位或派人參加領導;
設計單位初步提出礦區開採範圍,可能的開拓、開採方案和設計對礦樣的基本要求。設計單位有地質、採礦、選礦專業人員參加,並由地質專業人員統一對外;
試驗單位提出試驗對採樣和礦樣質量的要求,以及對採樣施工、加工縮分全過程的技術指導,並在試驗前對礦樣是否具有充分代表性,進行檢查、評價;
地質單位提供礦床地質資料,負責編制採樣設計,以及在採樣中對所採礦樣進行化驗、查對、鑑定,以檢查礦樣是否符合採樣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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