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品目,“概括品目”的對稱。指採用列舉法設定的稅目。如現行產品稅中的“捲菸”、“白酒”,“黃酒”,增值稅中的“鋼坯”、“鋼材”,印花稅中的“購售契約”、“營業帳簿”等等,都屬於列舉品目。設定列舉稅目,主要是為了體現有差別的稅收政策,同時因這些產品或經營項目一般品種單一、界限清楚,適宜於設定列舉稅目加強徵收管理。
因此,它包括的範圍十分廣泛,如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水利資源、動物資源、植物資源、太陽能資源、空氣資源等。但中國現行的資源稅既不是對各種自然資源都徵稅,也不是對所有具有商品屬性的資源都徵稅,而是主要選擇對礦產資源進行徵稅。在礦產資源中,還是採取了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採掘業的實際狀況選擇品目分批分步實施徵收資源稅的辦法。1984年10月開徵資源稅到1994年1月1日實行新稅制,對所有的礦產資源徵收資源稅,具體操作時對礦產資源的絕大多數主要礦種採取列舉品目的辦法徵收,未列舉品目的礦種稅源不大,不具代表性。因此,對這部分品目徵收資源稅或者緩徵資源稅的許可權適當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原礦和其他金屬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或緩徵資源稅,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