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列舉法,“反列舉法” 的對稱,亦稱“直接列舉法”。確定稅目徵收範圍的一種方法。指凡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的產品或經營項目予以具體列舉,不列舉的產品或經營項目不屬本稅目的徵收範圍,應適用其他稅目徵稅或不徵稅。如按照國家稅務局頒發的產品稅稅目注釋規定,“黃酒”這一稅目的徵收範圍為: “各種原料釀製的黃酒和酒度超過12度的土甜酒”。這裡除黃酒外,對土甜酒的徵稅,就屬於正列舉法。具體說,酒度超過12度的土甜酒屬於黃酒稅目徵收範圍; 酒度不超過12度的土甜酒不屬黃酒稅目徵收範圍,而屬“土甜酒”稅目徵收範圍。
確定減稅、免稅範圍的一種方法。指對允許減稅免稅的徵稅對象或納稅人逐一列舉,凡屬列舉範圍內的徵稅對象和納稅人,可以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 凡不屬列舉範圍內的徵稅對象和納稅人應按規定徵稅,不予減稅或免稅。現行稅制中,許多減稅免稅項目採用該方法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