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本質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適用的懲罰手段,是同侵犯統治階級利益的犯罪行為進行鬥爭的工具。刑罰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隨著原始共產社會的解體,國家和犯罪的出現而產生的,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刑罰的本質是由它所屬於的那個國家和社會形態的性質所決定的。
馬克思曾經指出:“刑罰不外是社會對付違犯它的生存的條件(不管這是些什麼樣的條件)的行為的一種自衛手段”(引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9頁)。在剝削階級國家和社會形態中,刑罰是鎮壓勞動人民的反抗,維護剝削階級私有制及其統治秩序的暴力工具。在社會主義國家,刑罰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必要手段,是打擊反革命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和國家政權,維護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