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觀主義

刑法主觀主義是“刑法客觀主義”的對稱,又稱“行為人主義”。認為犯罪行為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品格的表現,主張以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強弱,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犯罪人主觀惡性大的處以重刑,主觀惡性小的處以輕刑。而不斤斤計較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實害大小。例如,慣犯犯輕罪也應重處刑罰,偶犯犯重罪亦應輕處刑罰。刑法學新派學者多採取主觀主義。在刑法的許多具體問題上,刑法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之間有著顯著區別。

(1)主觀主義肯定成立犯罪的範圍比客觀主義要店員寬。(2)主笑辯旋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能力即刑罰適應性或稱刑罰能力,客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能滲危蘭漏力是依其自由意志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3)主觀主義認為無論是犯罪既遷去祖遂或是犯罪未遂都應棕棗照坑給予同樣的處罰,客觀主義認為對於沒有實害或實害較小的犯罪未遂,理應採取較既遂邀腿己為輕的處罰。(4)主觀主義不是否定不能犯,就是非常例外地以迷信犯為限才不予處罰,客觀境局遷主義則在一定範圍內承認不能犯。(5)主觀主義在共犯理論上採取犯罪共同說,客觀主義在共犯理論上則採取行為共同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