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

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

《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是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康懷宇。

基本介紹

  • 書名: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
  • 作者: 康懷宇 
  • ISBN:9787511809407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08-01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作 者: 康懷宇
叢 書 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學術文庫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09407 出版時間:版 次:1頁 數:362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刑法

內容簡介

《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在當下流行的“刑事一體化研究”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在制度、規範層面的聯繫與互動於很大程度上仍為視覺“盲點”,主觀事實的證明則通常只被簡化為實體法研究的一個前提。《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以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雙重視角,深度探討了刑事主觀事實的證明問題與實體法規範(及解釋論)的關係,並對如何有效地化解主觀事實的證明困境給出了實實在在的答案。

作者簡介

康懷宇,男,1975年7月生,四川成都人,法學博士,先後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和四川大學,現為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已公開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參編、參著教材、著作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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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緣起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內容
引言 主觀事實的證明困境
一、必要的概念交代
二、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成因與弊端
三、主觀事實的基本認知方法及其與客觀事實的證明難易程度比較
四、一個簡短的驗證:實證考察
上篇 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與刑事實體法的關係
第一章 作為證明對象的主觀事實
第一節 作為證明對象的主觀定罪事實
一、積極定罪事實(符合積極要件的事實)
二、消極定罪事實(阻卻犯罪成立的事實)
第二節 作為證明對象的主觀量刑事實
一、屬於犯罪事實的量刑事實(犯情)
二、犯罪事實外的量刑事實(狹義量刑情節)5l
三、法定加重(減免)刑罰事由與法定情節
第二章 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對證明難易程度的影響
第一節 刑法的基礎觀念與主觀事實之證明
一、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
二、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
三、刑法的基礎觀念對證明難易程度之影響
第二節 關於故意、過失的理論與主觀事實之證明
一、故意的本質:故意與過失的區分
二、無認識過失之“預見可能性”的判斷基準:“主觀說”與“客觀說”
三、關於故意、過失的理論對證明難易程度之影響
第三節 一個小結——刑法類型化視野中的證明難問題
一、偏重客觀要素的刑法與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之形成:“理想型”分類
二、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對證明難易程度的影響
三、偏重客觀要素的刑法之證明困境及對待兩種“證明難”的態度
第四節 偏重主觀要素的中國刑法及中國刑法理論
一、國外刑法略考
二、新刑法的客觀主義維度及其局限性
三、中國刑法及刑法理論偏重主觀要素的具體體現
第三章 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與口供中心主義
第一節 口供中心主義的既有理論解讀
一、口供中心主義的程式法解讀
二、口供中心主義的權力技術解讀
第二節 本書的視角——口供中心主義的實體法成因
一、口供中心主義:一種特定實體法背景中的自然選擇
二、口供的機能與對主觀事實的證明
三、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對待口供的態度
四、日本的“責任客觀化”運動及對我國的啟示
下篇 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解決方案
第四章 化解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實體法對策——“刑法的客觀化”
第一節 目的犯之改造
一、對刑法中目的犯之“目的”的功能分析
二、目的犯的保留與取消
三、從定罪要件到量刑情節:目的犯改造的折中方案
第二節 從“判斷對象”到“判斷標準”的重心轉移: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學說
一、從“容認說”到“以蓋然性說為基礎的綜合說”
二、“主觀預見能力”的“客觀化”
三、英美刑法中的犯意及其客觀化判斷標準:以美國《模範刑法典》為範例
第三節 其他方面的改造
一、犯罪預備之改造
二、“主觀正當化要素”之改造
三、解釋論上,不承認“傾向犯”和“表現犯”
四、合理區分“未遂犯”與“不能犯”
第四節 刑法“客觀化”的限度
一、“責任主義”概述
二、“責任主義”對刑法“客觀化”的限制
三、貫徹責任主義的一個研究範例:承認“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作為責任要素的地位
第五章 化解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程式法對策(之一)——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
第一節 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基礎理論
一、“證明責任”的概念
二、證明責任的承擔模式:單向承擔與雙向分擔
三、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根據
四、被告人(首先)承擔證明責任的兩種機制
五、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類型與程度
第二節 主觀事實——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重要內容:比較法研究
一、積極抗辯理由中的主觀事實:以美國《模範刑法典》為例
二、推定事實中的主觀事實
第三節 對我國刑事立法及理論的思考
一、立法現狀
二、改革與完善(之一):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法定化
三、改革與完善(之二):被告人對主觀事實承擔證明責任範圍的擴大
四、改革與完善(之三):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法律規則
第六章 化解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程式法對策(之二)——證明方法的“二元化”
第一節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差異
二、“完全的自由證明”、“相對的自由證明”與“有限度的自由證明”
第二節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對象:實體法事實之證明方法的一元化與二元化
一、概述
二、對不同事實進行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的理由
三、各種實體法事實的證明方法
四、自由證明在證明主觀事實中的實益
五、自由證明的限度
第三節 對我國刑事法律的反思
一、現狀:實體法事實之證明方法的一元化
二、分析與反思餘論事實的多元化與證明的多元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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