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網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和辯解,這就是刑事辯護。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實際上,辯護權並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是每個公民、每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為從理論上來說,每個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個人都需要並享有辯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辯護網
  • 建立公司:太普軟體科技有限公司
  • 性質:電子商務平台
  • 目的:為法律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務
簡介,構想,程式辯護,

簡介

刑事辯護網由太普軟體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是一個專門為法律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務、法律知識、法律諮詢的電子商務平台。作為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律網的領先平台,刑事辯護網充分考慮到法律的專業性,打破傳統的綜合法律網站全而不專的弊端,從綜合性向專業性轉變,有針對性地解決公眾問題,真正實現為公眾提供專業、高效、精準法律服務。

構想

對我國刑事辯護的構想
刑事辯護制度是發源於是西方而盛行於現代各國的一種先進的法律制度,其孕育和形成標誌著一個社會對刑事司法的意義及其精神的思想達到了一個更新層次。刑事辯護制度在中西傳統法律文化的對立和衝突中確立了自身在中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所包含的獨立平等、權利和民主的文化意義已為當代中國社會及其廣大人民民眾所理解、肯定和崇尚,其所面臨的右國傳統壓制性文化與整個社會的觀念性文化在精神本質上的趨向同一,為刑事辯護制度在當代中國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前景。在筆者看來,中國的刑事辯護制度還存在著缺陷,對辯護律師及犯罪嫌疑人還有一定的限制,筆者就這些問題提出自己對刑事辯護制度一些構思和構想。
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闡述了律師的會見權。第二部分闡述了律師的閱卷範圍。第三部分闡述了如何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第四部分闡述了如何保障律師的辯論權。第五部分闡述了律師刑事辯護的豁免權。
目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發揮其作用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只有完善辯護制度,才能使辯方擁有與控方相抗衡的力量,突出當前庭市方式的抗辯性和訴訟性,充分發揮辯護職能作用,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

程式辯護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一項權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範圍的擴大而日漸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於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
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
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對於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然而,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並不能完整地說明刑事辯護制度在近現代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範圍的擴大,刑事辯護人的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的一種不應忽視的重要發展。
在傳統的辯護理論和辯護實踐中,辯護人的責任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 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種解釋,刑事辯護只是實體性質的,即僅僅是指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所進行的辯駁、辯解性的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問題進行的。然而,除了這種實體性質的刑事辯護之外,還存在著另一種刑事辯護,即程式性刑事辯護。所謂程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程式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及要求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式應予補充或者重新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應予排除等,從程式方面進行辯護的方法。
顯然,程式性辯護應是一種典型的刑事辯護方法。但根據以往對刑事辯護的解釋,這類依據刑事訴訟程式規則進行的辯護,一般不予認可。刑事訴訟法對辯護所規定的只是“根據事實和法律”,雖然並未明確排除程式性的事實和法律,然而,人們對此均理解為,這裡所謂的“事實”,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關事實、證據;而“法律”則僅是指刑事實體法律。司法實踐也表明了對這種理解的認可。因此,程式性辯護目前尚只是一種在司法實踐中基本無效的辯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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