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辦案一本通

刑事辦案一本通

《刑事辦案一本通》是2016年7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世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辦案一本通
  • 作者:張世琦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96858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有許多都涉及犯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和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等規定。這些規定,是我們認定犯罪的依據,也是量刑的依據。可是這些規定發布的時間跨度大,十分零散,不便查閱。
本書對《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後,我國《刑法》規定的468個罪名一一介紹。對於有關的犯罪數額與情節的司法解釋,按照《刑法》規定罪名的順序,逐個介紹,無一遺漏,並且標明出處及公布的時間,便於讀者從網路上查閱。
本書準確性高,實用性強,是公檢法人員和律師辦案的工具書,也是打刑事官司者必備的法律武器。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刑法概述
第一章刑法
第二章罪名
第三章量刑
第四章自首
第五章立功
第六章減刑與假釋
一、適用減刑、假釋的條件
二、適用減刑、假釋的限制
三、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式
第二部分犯罪數額與情節的認定規則
第一章犯罪數額
第二章犯罪情節
第三部分各罪數額與情節的認定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二、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八、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九、叛逃罪(第109條)
十、間諜罪(第110條)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十二、資敵罪(第112條)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二、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三、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六、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七、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八、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九、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5條第2款)
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十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十二、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十三、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十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十六、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十七、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十八、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十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二十、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第1款)
二十一、招募、運送恐怖活動人員罪(第120條之一第2款)
二十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二)
二十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第120條之三)
二十四、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三)
二十五、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制度實施罪(第120條之四)
二十六、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第120條之五)
二十七、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第120條之六)
二十八、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二十九、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三十、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三十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三十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三十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三十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
三十五、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第126條)
三十六、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1款)
三十七、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2款)
三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第128條第1款)
三十九、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第128條第2款、第3款)
四十、丟失槍枝不報罪(第129條)
四十一、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四十二、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四十三、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四十四、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四十五、危險駕駛罪(第133條之一)
四十六、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第1款)
四十七、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2款)
四十八、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四十九、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五十、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五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五十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五十三、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五十四、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八、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第二節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第151條第1款)
二、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款)
三、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1款)
四、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款)
五、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第2款)
六、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第151條第2款)
七、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第151條第3款)
八、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第1款)
九、走私廢物罪(第152條第2款)
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一、虛報註冊資本罪(第158條)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四、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條)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六、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
七、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二)
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第1款)
十、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第2款)
十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十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十三、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
十五、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十六、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十七、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三、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四、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五、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六、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七、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第174條第2款)
八、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第175條之一)
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十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條之一第1款)
十三、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條之一第2款)
十四、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十五、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款)
十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十七、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第1款)
十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80條第4款)
十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款)
二十、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第181條第2款)
二十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182條)
二十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第185條之一第1款)
二十三、違法運用資金罪(第185條之一第2款)
二十四、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二十五、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第187條)
二十六、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二十七、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二十八、騙購外匯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二十九、逃匯罪(第190條)
三十、洗錢罪(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欺罪
一、集資詐欺罪(第192條)
二、貸款詐欺罪(第193條)
三、票據詐欺罪(第194條第1款)
四、金融憑證詐欺罪(第194條第2款)
五、信用證詐欺罪(第195條)
六、信用卡詐欺罪(第196條)
七、有價證券詐欺罪(第197條)
八、保險詐欺罪(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一、逃稅罪(第201條)
二、抗稅罪(第202條)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
六、虛開發票罪(第205條之一)
七、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八、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
十、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1款)
十一、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
十二、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
十三、非法出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
十四、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第210條之一)
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3條)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四、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五、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六、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218條)
七、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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