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適用重點難點問題詳解

刑事訴訟法適用重點難點問題詳解

《刑事訴訟法適用重點難點問題詳解》是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訴訟法適用重點難點問題詳解
  • 作者:劉方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5801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為依據,對適用問題做有針對性的解釋。在解答問題的同時也將新法與舊法的許多差異性問題進行了比較性闡釋。本書的最大特點:適用性強、依據翔實,解釋明晰,容易理解,且大多用通俗易懂的訴訟法理論來對適用的問題進行解釋。其目的是為了幫助辦案人員儘可能準確地執行新的法律,方便辦案人員適用時進行查找。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怎樣理解刑事訴訟的主要任務()
二、怎樣理解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任務()
三、怎樣理解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任務()
四、怎樣理解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任務()
五、怎樣理解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任務()
六、怎樣理解和適用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七、怎樣正確理解刑事訴訟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八、公安、司法機關與紀檢部門互涉案件移送的基本充拔樂要求有哪些()
九、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如何配合與協作()
十、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辦理保密案件應當如何配合與協作()
十一、檢察機關查辦瀆職犯罪案件怎樣與其他部門協作()
十二、偵查機關查處外國人犯罪案件如何確定其身份()
十三、對外國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轄()
十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和範圍()
十五、涉外刑事案件的概念和範圍()
十六、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龍全臭件怎樣送達法律文書()
十七、人民檢察院怎樣提供刑事司法協助()
十八、人民檢察院怎樣向國外要求司法協助()
十九、公安機關怎樣開展警務合作()
二十、哪些人屬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第二章管轄()
一、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範圍()
二、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範圍()
四、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
五、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
六、辦理軍地互涉案件的基本規則()
七、現役軍人涉及地方作案的案件怎樣管轄()
八、現役軍人和地方人員共同作案的案件怎樣管轄()
九、軍地互涉案件的刑罰執行問題()
十、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的管轄()
十一、海關偵查機構對案件有哪些管轄許可權和範圍()
十二、海上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十三、《刑事訴訟法》中有哪幾種特殊類型的審判管轄原則()
十四、人民法院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級別管轄採取變通處理()
十五、人民檢察院監所部門的辦案範圍()
十六、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範圍()
十七、人民法院的特別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
十八、怎樣對重婚案件進行管轄()
十九、公安機關對流竄犯罪案件怎樣確定立案管轄()
二十、罪犯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管轄問題()
二十一、香港駐軍人員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十二、發生在旅客列車上的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十三、怎樣理解共同犯罪案件各犯罪嫌疑人的管轄問題()
二十四、怎樣認定刑事犯罪案件管轄中的犯罪地()
二十五、怎樣認定刑事犯罪案件管轄中的被告人居住地()
二十六、什麼是檢察機關的分級立案偵查制度()
二十七、怎樣理解“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十八、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對一審刑事案件管轄的爭議問題()
二十九、人民法院應當怎樣處理合併管轄問題()
三十、哪些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第三章迴避()
一組設紋、迴避的種類有哪些()
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迴避()
三、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迴避()
四、法院審判人員的迴避()
五、審判人員離任後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六、審判人員的近親屬可否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七、怎樣正確理解和掌握迴避事由()
八、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愉拒戲欠本案證人、鑑定人淚潤洪、翻譯人員的近親屬是否應當迴避()
九、怎樣理解迴避申請由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提出()
十、犯罪嫌疑人在訴訟過程中當場提出要求司法工作人員迴避如何處理()
十一、偵查人員沒有自行淚盛去厚迴避所進行的偵查活動是否有效()
十二、司法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是朋友、同學、同事、戰友等關係是否應當自行迴避()
十三、要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後應當如何處理()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一、刑事辯護的概念和意義()
二、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內容循擔和特徵()
三、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和代理制度做了哪些修改()
四、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律師參與訴訟做了哪些修改()
五、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六、刑事訴訟中的委託辯護權為什麼經歷了不斷提前的演變過程()
七、其他人能否代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
八、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享有哪些權利()
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針對哪些行為提出申訴和控告()
十、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以外的人充當辯護人要受到哪些情形的限制()
十一、哪些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能充當辯護人()
十二、哪些人在審判階段不能充當辯護人()
十三、怎樣理解“緩刑考驗期限內”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
十四、辯護律師怎樣正確行使會見權()
十五、辯護律師應當怎樣為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保密()
十六、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怎樣履行辯護告知義務()
十七、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派辯護律師()
十八、指派辯護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十九、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限制時間和次數()
二十、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完全恢復的人能否為其近親屬充當辯護人()
二十一、人大常委會主要成員能否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十二、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律師的法律責任問題()
二十三、哪些屬於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
二十四、怎樣認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
二十五、哪些人屬於“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二十六、辯護律師應當如何正確行使調查取證權()
二十七、辯護人是否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提供關於無罪或罪輕的證明材料()
二十八、辯護人收集的哪些罪證材料應當向公安、檢察機關提供()
二十九、追究辯護律師的偽證責任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三十、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怎么辦()
三十一、委託辯護與委託代理訴訟之間的聯繫和區別()
三十二、怎樣正確認識和處理律師的法律責任問題()
三十三、《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做了哪些擴展性規定()
三十四、我國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對象和範圍有哪些()
第五章證據()
一、怎樣理解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概念()
二、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做了哪些修改()
三、怎樣對物證和書證進行區分()
四、證人的概念及構成條件()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需要具備哪些基本要件()
六、怎樣準確審查和認定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證據()
七、公、檢、法機關調查取證應當掌握哪些原則()
八、程式法定原則及其運用()
九、舉證責任原則及其套用()
十、法庭質證原則及其運用()
十一、證據裁判原則及其套用()
十二、怎樣正確理解和掌握證據的證明標準()
十三、如何區分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差異性()
十四、怎樣理解“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十五、怎樣理解《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不足”()
十六、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與其他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存在哪些區別()
十七、怎樣理解“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規定()
十八、怎樣確定見證人的範圍()
十九、怎樣採信缺乏作證行為能力人提供的證明()
二十、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能否作為證人()
二十一、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的證明力問題()
二十二、怎樣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二十三、怎樣理解刑事訴訟中對行政機關所收集證據的採用()
二十四、當事人自行提供的鑑定書或者“醫療證明”能否作為鑑定意見使用()
二十五、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出庭作證()

作者簡介

劉方
男,生於1961年,土家族,湖北人,1995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研究員、學術部副主任,對刑事法學和檢察理論頗有研究。先後著有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和檢察基礎理論學術專著10餘部,公開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
十四、人民法院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級別管轄採取變通處理()
十五、人民檢察院監所部門的辦案範圍()
十六、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範圍()
十七、人民法院的特別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
十八、怎樣對重婚案件進行管轄()
十九、公安機關對流竄犯罪案件怎樣確定立案管轄()
二十、罪犯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管轄問題()
二十一、香港駐軍人員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十二、發生在旅客列車上的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十三、怎樣理解共同犯罪案件各犯罪嫌疑人的管轄問題()
二十四、怎樣認定刑事犯罪案件管轄中的犯罪地()
二十五、怎樣認定刑事犯罪案件管轄中的被告人居住地()
二十六、什麼是檢察機關的分級立案偵查制度()
二十七、怎樣理解“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十八、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對一審刑事案件管轄的爭議問題()
二十九、人民法院應當怎樣處理合併管轄問題()
三十、哪些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第三章迴避()
一、迴避的種類有哪些()
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迴避()
三、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迴避()
四、法院審判人員的迴避()
五、審判人員離任後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六、審判人員的近親屬可否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七、怎樣正確理解和掌握迴避事由()
八、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的近親屬是否應當迴避()
九、怎樣理解迴避申請由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提出()
十、犯罪嫌疑人在訴訟過程中當場提出要求司法工作人員迴避如何處理()
十一、偵查人員沒有自行迴避所進行的偵查活動是否有效()
十二、司法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是朋友、同學、同事、戰友等關係是否應當自行迴避()
十三、要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後應當如何處理()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一、刑事辯護的概念和意義()
二、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內容和特徵()
三、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和代理制度做了哪些修改()
四、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律師參與訴訟做了哪些修改()
五、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六、刑事訴訟中的委託辯護權為什麼經歷了不斷提前的演變過程()
七、其他人能否代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
八、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享有哪些權利()
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針對哪些行為提出申訴和控告()
十、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以外的人充當辯護人要受到哪些情形的限制()
十一、哪些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能充當辯護人()
十二、哪些人在審判階段不能充當辯護人()
十三、怎樣理解“緩刑考驗期限內”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
十四、辯護律師怎樣正確行使會見權()
十五、辯護律師應當怎樣為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保密()
十六、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怎樣履行辯護告知義務()
十七、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派辯護律師()
十八、指派辯護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十九、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限制時間和次數()
二十、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完全恢復的人能否為其近親屬充當辯護人()
二十一、人大常委會主要成員能否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十二、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律師的法律責任問題()
二十三、哪些屬於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
二十四、怎樣認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
二十五、哪些人屬於“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二十六、辯護律師應當如何正確行使調查取證權()
二十七、辯護人是否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提供關於無罪或罪輕的證明材料()
二十八、辯護人收集的哪些罪證材料應當向公安、檢察機關提供()
二十九、追究辯護律師的偽證責任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三十、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怎么辦()
三十一、委託辯護與委託代理訴訟之間的聯繫和區別()
三十二、怎樣正確認識和處理律師的法律責任問題()
三十三、《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做了哪些擴展性規定()
三十四、我國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對象和範圍有哪些()
第五章證據()
一、怎樣理解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概念()
二、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做了哪些修改()
三、怎樣對物證和書證進行區分()
四、證人的概念及構成條件()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作為證據需要具備哪些基本要件()
六、怎樣準確審查和認定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證據()
七、公、檢、法機關調查取證應當掌握哪些原則()
八、程式法定原則及其運用()
九、舉證責任原則及其套用()
十、法庭質證原則及其運用()
十一、證據裁判原則及其套用()
十二、怎樣正確理解和掌握證據的證明標準()
十三、如何區分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差異性()
十四、怎樣理解“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十五、怎樣理解《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不足”()
十六、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與其他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存在哪些區別()
十七、怎樣理解“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規定()
十八、怎樣確定見證人的範圍()
十九、怎樣採信缺乏作證行為能力人提供的證明()
二十、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能否作為證人()
二十一、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的證明力問題()
二十二、怎樣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二十三、怎樣理解刑事訴訟中對行政機關所收集證據的採用()
二十四、當事人自行提供的鑑定書或者“醫療證明”能否作為鑑定意見使用()
二十五、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出庭作證()

作者簡介

劉方
男,生於1961年,土家族,湖北人,1995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研究員、學術部副主任,對刑事法學和檢察理論頗有研究。先後著有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和檢察基礎理論學術專著10餘部,公開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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