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量權論

刑事裁量權論

《刑事裁量權論》是2006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圖書,作者是周長軍。

基本介紹

  • 作者:周長軍
  • ISBN:9787811092080
  • 頁數:471
  • 定價:35.00元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1
  • 裝幀:簡裝本
內容介紹
刑事裁量權,按照周長軍在博士論文中的界說,是指廣義的刑事司法機關及其成員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根據法律的授權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擇項中進行斟酌並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由此可見,周長軍對刑事裁量權的理解是廣義的,既包括刑法中的裁量權,如定罪的裁量權與量刑的裁量權;也包括刑事訴訟法中的裁量權,如事實認定權與證據採信權等。在這個意義上,正如周長軍所言:“刑事裁量作為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組成部分,貫穿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具體而言,在事實認定、程式運作、罪之確定與刑之量定中都存在著刑事裁量活動。”因此,周長軍是從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兩個方面對刑事裁量權進行研究的,從而充分施展了周長軍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兩個方面的學術才能,這是這篇博士論文的成功之處。美國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曾經把規則與裁量的此消彼漲看做整個人類法律發展史的基本線索。龐德指出:“有關穩定必要性與變化必要性之間的協調問題,從某個方面來看,變成了一個在規則與自由裁量權之間進行調適的問題,變成了一個在根據確定的規則(或至多根據從嚴密確定的前提所作出的嚴格的推論)執行法律與根據多少受過訓練的有經驗的司法人員的直覺進行司法之間進行調適的問題。”由此可見,法律史是由規則與裁量的互動所構成,規則體現的是法律穩定的一面,而裁量則反映法律變動的一面。就此而言,規則與裁量是法律的穩定性與變動性的統一。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規則又是體現法律靜態的存在,而裁量則是體現法律動態的存在;只有通過裁量,法律才能被適用於個案。因此,對於法治來說,無規則當然無法治,但若雖有規則而不行,同樣也無法治可言。以此觀之,規則與裁量是法律的規範性與適用性的統一。在以前的法學研究中,我們更重視對規則的規範法學的研究。因此,規範法學永遠是法學知識形態的主流部分。對於裁量的研究則相對缺乏,因此法學理論難以生動起來。現在,周長軍的博士論文關於刑事裁量權的研究,可以被看做一種動態法的研究或者法的動態研究的標誌性事件。
在博士論文的結尾,周長軍提出了"裁量性司法"的命題,認為這是中國刑事司法的走向。當然對此是需要加以解釋的,否則會與刑事法治的理念相悖。我感興趣的是周長軍引入了裁量權的總量守恆規則,美國律師協會在19世紀50年代的一次大規模調查表明,刑事司法體制自身處於一種相對自我平衡的狀態,其不同的部分相互依賴,資源配置處於這樣一種樣式:試圖改變其中任何一部分,控制任何一個結論點,都會影響其他部分。因此,周長軍的結論是,在刑事裁量權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應當對不同主體的刑事裁量權加以適當調整。具體方案是:在整體上緊縮警察裁量權的同時,減少乃至廢除立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加強法官在具體個案中的法律適用解釋權,限制法官的程式性裁量權和刑罰裁量權,同時強化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裁量權。對於這一構想,我是贊同的,但本文的缺點也恰恰在於此,即整個刑事裁量權的研究,實際上還是以刑事訴訟法為主的,刑法上的刑事裁量權或多或少地被忽視了。或者在某種意義上說,對刑法上的刑事裁量權與刑事訴訟法上的刑事裁量權在本文中有時沒有能夠清楚地界分。因此,本文更像是一篇刑事訴訟法學的博士論文。當然,只要寫得好,論文的專業歸屬並不重要,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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