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式倒流

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刑事程式倒流。從功能上考察,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的程式倒流可以分為程式性補救程式倒流、實體性補救程式倒流和規避錯誤的程式倒流。其中一些程式倒流缺乏正當性,甚至不具備合法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程式倒流
  • 類型:缺乏正當性
  • 定義:將案件倒流到前一個訴訟階段
  • 性質:不具備合法性
簡介,分析,

簡介

刑事訴訟是由按照一定順序相互銜接的一系列訴訟行為構成的。在一般情形下,當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程式的主導者會根據證據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的規定,或者將案件移交到下一個訴訟階段,或者終結程式。但是,由於案件本身的複雜性或者其他原因,在有些情形下,訴訟有可能形成“程式倒流”,即公安司法機關將案件倒回到前一個訴訟階段並進行相應的訴訟行為。

分析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種類繁多的程式倒流,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也“創造”了一些程式倒流。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程式倒流分為不同的種類。按照倒流發生的訴訟階段,可以將程式倒流劃分為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覆核階段的程式倒流。例如,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審查起訴階段的程式倒流;在一審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屬於一審階段的程式倒流;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此種屬於二審階段的程式倒流,等等。從法律有無明確規定的角度考慮,可以將程式倒流分為“法律明示型”和“司法潛規則型”程式倒流。所謂“法律明示型”程式倒流,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釋對程式倒流有明確的規定,上述例舉均屬於此。所謂“司法潛規則型”程式倒流,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下,司法實務部門為了實現某種目的或者規避某種不利後果,而將案件倒回到前一個訴訟階段,如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撤回案件,就屬於此類。
基於程式性補救目的的程式倒流,是指在後一個訴訟階段發現前期程式有錯誤,無論這種錯誤有無影響案件實體的公正處理,司法機關都應當將程式倒流到前一個訴訟階段並進行相應的行為。此種程式倒流與案件的實體問題並沒有直接的關聯,其直接目的是為了彌補程式本身的錯誤,而從深層次考究,其根本目的在於維護司法體制的權威性和程式自身的公正性。
與上述程式倒流不同,引起實體性補救功能的程式倒流的原因是前一個訴訟階段公安司法機關沒有查清案件事實,或者案件實體處理不公,而將程式倒流到前一個訴訟階段,並進行相應的訴訟行為。
基於規避錯誤而設定的程式倒流,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了糾正前一個訴訟階段錯誤的處理決定,而將案件倒回並做出相應處理的做法。與實體補救功能的程式倒流不同,此種倒流是司法機關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過程之中,即決定或裁判作出之前,在發現前一個訴訟階段的處理結果是錯誤的情形下,將案件倒流到前一個訴訟階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