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有關迴避制度的規定

刑訴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案件中有關迴避制度的規定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訴法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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