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個人犯罪後是否可以花錢買刑甚至花錢買命?這不僅是一個哲學及道德維度拷問人類靈魂的問題,更是法治社會中人們應在制度層面給予回應的社會性話題。
刑事和解制度使刑法走出了傳統上偏重懲戒功能的潘籬,更多地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綜合治理手段來看待,因此高度契合了當今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同時,它也在實踐層面以制度化的方式回應了上面的哲學之思。
以往聚焦於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等程式法學者,實體法學者較少涉足這一領域。作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為數不多的實體法與程式法的跨界研究作品,《刑事和解的精神》充分體現了作者功底深厚、理論體系完善的特點,縱橫捭闔,以跨學科的視野和
刑事一體化的大刑法觀,對刑事和解制度的精神價值和理論基礎進行了全面反思和梳理,堪稱該領域的上乘佳作。
作者簡介
李衛紅,女,法學學士及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教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理事、
美國德拉瓦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檢察院掛職副檢察長(2014、7——2017、7)。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刑事司法實務專題。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評論》、《政法論壇》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80餘篇,出版獨著《
刑事政策學的重構及展開》、《
刑事司法模式的生成與演進》、《
經濟犯罪熱點問題研究》3部,獨著教材《刑事政策學》(第二版)(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北京市精品教材立項項目),合著《
刑事司法裁判權的獨立與受制》等2部,獨立主持*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項目、中國法學會項目、法務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團中央項目等。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刑事和解的意蘊
一 刑事和解的定義
二 刑事和解的價值
三 刑事和解的附加值
第二節 相關概念的釐清
一 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
二 刑事和解與恢復性司法
三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
一 刑事和解估籃捆與罪刑法定
三 刑事和解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四節 刑事和解與刑事訴訟理念的關係
一 刑事和解與無罪推定的關係
二 刑事和解與司法公正的關係
三 刑事和解與審判中心的關係
四 刑事和解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關係
第二章 刑事和解的變遷
第一節 古今刑事和解的不同
一 古代刑事和解的內容
二 蘊含的觀念不同
三 社會政治制度不同
第二節 殊途同歸的外國刑事和解
一 對國外刑事和解的閥旬兆梳理
二 德國的刑事和解
三 美國的刑事和解
四 極具特色的法國刑事和解
第三節 刑事和解的前奏:“賠償減刑”
一 問題所在
二 量刑階段的從輕處罰
三 行刑階段的賠償減刑
四 趨勢與困境
第三章 刑事和解的根據
第一節 人性基礎——趨利避害
一 功利主義的表現
二 社會行為實現個人利益
三 刑事和解是當事人雙方趨利避害的選擇
第二節 理論根據
一 以契約論為啟蒙的權利學說
二 羅爾斯的《正義論》
三 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
四 刑事和解的理論根據
第三節 價值蘊含
一 自由與平等
二 友善與人道
三 公正與效率芝采
四 寬容與寬恕
第四章 刑事和解的社會根基
第一節 經濟基礎——市場經濟
一 一種經濟體系
二 契約精神是刑事和解的內在品格
三 私有財產為刑事和解提供了經濟保障
四 以誠信為前提
第二節 社會基礎——市民社會
一 市民社會概念
二 牛促櫃個人意志獨立
三 社區發達
四 借鑑與同一
第三節 權力的制約與分割
一 權力的制約
二 權力的分割
三 刑事和解的權力依據
第五章 刑事和解主鞏束的實體實現
第一節 刑事責任的一種
一 刑事和解是解決已然犯罪的一種方法
二 刑事和解解決部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對刑事責任的分擔
一 法官們談及的案例
二 法官對棗禁采殼“刑事和解”的觀點整理
三 小結
第三節 執行階段刑事和解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一 現狀
二 根據
三 具體方式
第六章 刑事和解的程式實現
第一節 三種司法模式的並存
一 國家司法
二 協商性司凶束境踏法
三 恢復性司法
第二節 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一 所有刑事案件
二 刑事訴訟法修改前適用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
三 當下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四 立法規定出現的問題
第三節 刑事和解的主體
一 犯罪人
二 被害人
三 第三方
四 法律援助律師參與刑事和解
五 問題的說明與評析
第四節 實現刑事和解程式的種類及原則
一 刑事和解類型
二 刑事和解應當堅持的原則
第七章 問題與完善——基於司法解釋的刑事和解
第一節 公安部的司法解釋
一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 適用案件更為明確具體
三 調查取證與刑事和解的矛盾與解決
四 偵查階段刑事和解的後果
五 刑事和解協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效力不夠明確
六 刑事和解相關程式性規範不夠完善
一 刑事和解主體範圍擴大
二 適用案件
三 審查刑事和解協定後的結果
四 存在的問題
五 實踐中的情況——以海淀檢察院為樣本
六 北京市部分檢察院因刑事和解做出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案件
第三節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問題
一 刑事和解主體範圍擴大
二 關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理解
三 協定內容與法律後果
四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五 需要建立的制度
六 如何避免公安司法機關監督職能缺失或虛置
第八章 刑事和解與認罪認罰從寬
第一節 認罪認罰從寬與刑事和解對接後的量刑
一 定位認罪認罰從寬
二 認罪認罰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三 認罪認罰從寬與刑事和解對接後的量刑考量
第二節 認罪認罰程式下的量刑建議制度
一 量刑建議制度的基本範疇與實踐
二 認罪認罰程式下量刑建議制度更新
三 認罪認罰程式下量刑建議操作規範的思考
參考文獻
後記
二 適用案件更為明確具體
三 調查取證與刑事和解的矛盾與解決
四 偵查階段刑事和解的後果
五 刑事和解協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效力不夠明確
六 刑事和解相關程式性規範不夠完善
一 刑事和解主體範圍擴大
二 適用案件
三 審查刑事和解協定後的結果
四 存在的問題
五 實踐中的情況——以海淀檢察院為樣本
六 北京市部分檢察院因刑事和解做出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案件
第三節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問題
一 刑事和解主體範圍擴大
二 關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理解
三 協定內容與法律後果
四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五 需要建立的制度
六 如何避免公安司法機關監督職能缺失或虛置
第八章 刑事和解與認罪認罰從寬
第一節 認罪認罰從寬與刑事和解對接後的量刑
一 定位認罪認罰從寬
二 認罪認罰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三 認罪認罰從寬與刑事和解對接後的量刑考量
第二節 認罪認罰程式下的量刑建議制度
一 量刑建議制度的基本範疇與實踐
二 認罪認罰程式下量刑建議制度更新
三 認罪認罰程式下量刑建議操作規範的思考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