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査學又稱“犯罪偵査學”、“犯罪對策學”。研究如何揭露和證實犯罪的科學。隨著近代國家制度、司法制度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而逐漸建立和發展。古代中國官吏審理刑事案件時,已有勘驗現場的活動,但未形成專門的科學體系。近代西方國家建立專門的偵查機構和偵査制度,並在偵査中日益廣泛運用科學技術成就,隨之在學術研究上出現了犯罪偵查學。1893年奧地利人漢斯·格羅斯在其論述社會犯罪現象和警察運用的物證技術和策略方法的著作中第一次使用犯罪偵查學這一術語,並因此而被西方學者視為犯罪偵查學的奠基人。在其影響下,各國陸續出版了以犯罪偵査學為書名的專著。在資本主義各國逐漸形成注重技術套用的犯罪偵查學體系。蘇聯自20世紀20年代起,逐步發展起自己的犯罪偵查學(又譯犯罪對策學)體系。提出同一認定理論,注重對技術手段、偵査措施和方法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