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査學

刑事偵査學又稱“犯罪偵査學”、“犯罪對策學”。研究如何揭露和證實犯罪的科學。隨著近代國家制度、司法制度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而逐漸建立和發展。古代中國官吏審理刑事案件時,已有勘驗現場的活動,但未形成專門的科學體系。近代西方國家建立專門的偵查機構和偵査制度,並在偵査中日益廣泛運用科學技術成就,隨之在學術研究上出現了犯罪偵查學。1893年奧地利人漢斯·格羅斯在其論述社會犯罪現象和警察運用的物證技術和策略方法的著作中第一次使用犯罪偵查學這一術語,並因此而被西方學者視為犯罪偵查學的奠基人。在其影響下,各國陸續出版了以犯罪偵査學為書名的專著。在資本主義各國逐漸形成注重技術套用的犯罪偵查學體系。蘇聯自20世紀20年代起,逐步發展起自己的犯罪偵查學(又譯犯罪對策學)體系。提出同一認定理論,注重對技術手段、偵査措施和方法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

近代中國曾出版有多種警察科學專著,但受西方影響,多限於偵査技術手段的研究和介紹,沒有形成獨立的科學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引入了蘇聯的犯罪偵查學理論和方法。其後在總結偵查工作經驗,吸收各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獨立的刑事偵查學體系。刑事偵查學的內容涉及刑法學、刑事訴訟法、犯罪學、獄政學等部門法學和法的基本知識,以及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的基礎知識和套用技術。刑事偵查學以研究犯罪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及偵査機關偵査破案所採取的各種對策為對象。具體研究刑事犯罪活動的基本規律、刑事偵查的基本任備、基本方法、基本原則、基本策略及基本原理;發現、固定、提取和檢驗犯罪證據的特殊規律,利用自然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判定發現和檢驗犯罪證據的技術手段;如何根據法律規定,運用有效的技術手段和策略方法實施各種偵查措施;如何綜合運用各種專門偵査手段和偵破各種不同類型案件的過程和方法;以及從刑事偵查的任務出發,研究預防和控制犯罪所採取的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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