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項綜合課徵制

分項綜合課徵制亦稱“結合課徵制”。 指將個人的所得按不同來源和不同性質加以區分,既分項徵稅又合併徵稅的徵收制度。鑒於分項課徵制和綜合課徵制各具特點,為揚長避短,可以將所得加以區分,然後根據需要選擇具體的徵收方法。具體做法一般是,對個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來源和性質進行劃分,然後對某些項目實行分項課徵,另一些項目實行綜合課徵。

如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財產租賃收入,應合併為綜合收入,採用超倍累進稅率,按月計征; 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提供、轉讓收入,投稿、翻譯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等單項收入,採用比例稅率,按次計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