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制衡式政府

分權制衡式政府指,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議會、總統和法院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

在分權制衡式政府中,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任何一個權力機構都不得侵犯和凌駕於另一機構之上。而且“三權分立”規定的“制衡”不是一般的相互監督關係,而是一種以權力的相互交錯達到相互制約的政治設計,即在兩個權力機關之間具有部分重疊或者說共有的權力,它們之間往往還具有相互監督和相互否決的權力,從而達到相互制約的目的。
實行總統制的國家一般都採用這種橫向權力結構。美國是分權制衡式結構的典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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