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

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關於出版物上涉及數字的漢字和阿拉伯數字用法的規章。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GB/T15835—1995),1996年6月1日起實施。一般原則為:統計表中的數值,如正負整數、小數、百分比、分數、比例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中作為語素的字,必須使用漢字。其他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碼、代號等類中的數字,則依據使用得體、精確、全篇體例相對統一的原則,分別給出使用阿拉伯數字或使用漢字數字的示例,作為參照。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新聞報刊、普及性讀物和專業性社會人文科學出版物,以及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出版物,不適用於文學書刊和重排古籍。2011年7月29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新版,更名為《出版物上數字用法》(GB/T15835—2011),於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
  • 實施時間:1996年6月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