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國留學經費管理辦法
- 印發:2013年11月2日
- 相關檔案:《出國留學經費管理辦法》
- 實施:2013年11月2日
- 目的: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
- 文號:財教〔2013〕411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管理,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推動出國留學事業發展,國家設立出國留學專項經費。為規範出國留學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留學經費”,是指用於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赴國外學習、訪問、交流,獎勵優秀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支持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以及開展留學管理工作的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項目要求,通過專家評審,擇優公平選拔的赴國外學習、進修、交流、科研的人員。
第四條 出國留學經費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明確經費管理責任和要求,確定經費收入來源、支出範圍,加強預決算管理,保障經費合理使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留學經費”,是指用於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赴國外學習、訪問、交流,獎勵優秀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支持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以及開展留學管理工作的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項目要求,通過專家評審,擇優公平選拔的赴國外學習、進修、交流、科研的人員。
第四條 出國留學經費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明確經費管理責任和要求,確定經費收入來源、支出範圍,加強預決算管理,保障經費合理使用。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留學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國留學工作計畫,擬定留學項目、留學人員規模、留學人員結構等,於每年編制預算前,報教育部、財政部。
第六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和承擔組織管理任務的其他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畫,按照中央部門預算規定程式,編制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七條 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編制依據包括:
(一)享受出國留學經費資助的預計人數和各項資助標準;
(二)組織管理工作需要和業務費用開支標準;
(三)各項收入預計規模;
(四)以前年度出國留學經費結轉和結餘情況。
第九條 出國留學經費預算一經批覆,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各單位應加強預算執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按照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要求,報送出國留學經費專項分析報告,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各單位應編制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送教育部、財政部審核批覆。
第十二條 出國留學經費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和承擔組織管理任務的其他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畫,按照中央部門預算規定程式,編制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七條 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編制依據包括:
(一)享受出國留學經費資助的預計人數和各項資助標準;
(二)組織管理工作需要和業務費用開支標準;
(三)各項收入預計規模;
(四)以前年度出國留學經費結轉和結餘情況。
第九條 出國留學經費預算一經批覆,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各單位應加強預算執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按照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要求,報送出國留學經費專項分析報告,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各單位應編制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送教育部、財政部審核批覆。
第十二條 出國留學經費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出國留學經費預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財政撥款,是指從財政部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捐贈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並用於開展出國留學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開展出國留學工作過程中,與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開展合作,按照合作協定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違約賠償收入等。
第十四條 出國留學經費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用於出國留學資助和組織管理工作;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定執行。
(一)中央財政撥款,是指從財政部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捐贈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並用於開展出國留學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開展出國留學工作過程中,與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開展合作,按照合作協定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違約賠償收入等。
第十四條 出國留學經費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用於出國留學資助和組織管理工作;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定執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出國留學經費預算支出包括資助經費支出和組織管理經費支出。其中,資助經費支出包括出國留學資助經費支出、留學回國資助經費支出以及其他資助經費支出。
第十六條 出國留學資助經費支出包括:
(一)學費、註冊費或研修費,是指用於資助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支付國外留學機構的學費、註冊費或研修費等。
(二)獎學金,包括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和自費留學人員獎學金。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用於資助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基本學習生活費用。自費留學人員獎學金用於獎勵優秀自費留學人員。
(三)艱苦地區補貼,是指用於發放赴條件艱苦國家(地區)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特殊生活補貼。
(四)國際旅費,是指用於資助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及結業回國的交通費。
(五)簽證護照費,是指用於資助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辦理簽證、護照的費用。
出國留學人員根據留學項目類別、留學國別、留學身份等因素全額或部分享受以上資助項目。
第十七條 留學回國資助經費支出,是指用於資助回國工作留學人員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學人員回國開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動的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 其他資助經費支出,是指經財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資助經費支出。
第十九條 組織管理經費支出包括:
(一)選派和跟蹤管理經費,是指用於開展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受理、選拔、錄取、派出、違約追償、跟蹤管理等工作的經費。
(二)宣傳教育經費,是指用於加強與留學人員聯繫,對留學人員進行宣傳教育,組織和支持出國留學人員開展各種集體活動的經費。
(三)培訓經費,是指用於對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開展的語言、文化、心理、安全、專業預備教育等培訓的經費。
第二十條 出國留學經費資助對象主要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條 出國留學經費資助的留學項目類別包括:
(一)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
(二)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
(三)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
(四) 國家公派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
(五) 高校合作項目;
(六)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
(七) 政府互換項目;
(八) 中外合作項目;
(九) 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項目;
(十) 經教育部、財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學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教育部確定出國留學經費開支範圍和支出標準,並建立出國留學經費支出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或提高支出標準。中外合作項目中,合作雙方對資助內容和標準另有協定的,按協定規定辦理。
獎學金和艱苦地區補貼標準,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出國留學人員基本學習生活需要、國外主要生活用品物價水平以及國家財力狀況等確定。
回國科研活動經費資助方式和標準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留學人員回國科研工作特點、國內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國家財力狀況等確定。
第二十三條 出國留學經費應當按照以下方式發放:
獎學金和艱苦地區補貼,由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確定的其他機構發放給留學人員。
學費、註冊費和研修費,由駐外使(領)館統一支付。
國際旅費和簽證護照費等,由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確定的其他機構,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統一支付。
回國科研活動經費,撥付至受資助人員單位或由教育部確定其他撥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教育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使用出國留學經費形成的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加強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 出國留學資助經費支出包括:
(一)學費、註冊費或研修費,是指用於資助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支付國外留學機構的學費、註冊費或研修費等。
(二)獎學金,包括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和自費留學人員獎學金。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用於資助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基本學習生活費用。自費留學人員獎學金用於獎勵優秀自費留學人員。
(三)艱苦地區補貼,是指用於發放赴條件艱苦國家(地區)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特殊生活補貼。
(四)國際旅費,是指用於資助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及結業回國的交通費。
(五)簽證護照費,是指用於資助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辦理簽證、護照的費用。
出國留學人員根據留學項目類別、留學國別、留學身份等因素全額或部分享受以上資助項目。
第十七條 留學回國資助經費支出,是指用於資助回國工作留學人員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學人員回國開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動的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 其他資助經費支出,是指經財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資助經費支出。
第十九條 組織管理經費支出包括:
(一)選派和跟蹤管理經費,是指用於開展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受理、選拔、錄取、派出、違約追償、跟蹤管理等工作的經費。
(二)宣傳教育經費,是指用於加強與留學人員聯繫,對留學人員進行宣傳教育,組織和支持出國留學人員開展各種集體活動的經費。
(三)培訓經費,是指用於對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開展的語言、文化、心理、安全、專業預備教育等培訓的經費。
第二十條 出國留學經費資助對象主要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條 出國留學經費資助的留學項目類別包括:
(一)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
(二)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
(三)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
(四) 國家公派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
(五) 高校合作項目;
(六)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
(七) 政府互換項目;
(八) 中外合作項目;
(九) 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項目;
(十) 經教育部、財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學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教育部確定出國留學經費開支範圍和支出標準,並建立出國留學經費支出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或提高支出標準。中外合作項目中,合作雙方對資助內容和標準另有協定的,按協定規定辦理。
獎學金和艱苦地區補貼標準,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出國留學人員基本學習生活需要、國外主要生活用品物價水平以及國家財力狀況等確定。
回國科研活動經費資助方式和標準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留學人員回國科研工作特點、國內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國家財力狀況等確定。
第二十三條 出國留學經費應當按照以下方式發放:
獎學金和艱苦地區補貼,由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確定的其他機構發放給留學人員。
學費、註冊費和研修費,由駐外使(領)館統一支付。
國際旅費和簽證護照費等,由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確定的其他機構,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統一支付。
回國科研活動經費,撥付至受資助人員單位或由教育部確定其他撥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教育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使用出國留學經費形成的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加強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經費監督管理機制,單位負責人對出國留學經費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財務人員應當對出國留學經費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財務相關制度,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對出國留學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出國留學經費現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浪費、物資設備毀損等情況,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教育部對出國留學經費實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以預算執行情況、各類資助發放情況、信息化建設水平等為主要依據,對出國留學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評估,績效考核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對出國留學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出國留學經費現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浪費、物資設備毀損等情況,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教育部對出國留學經費實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以預算執行情況、各類資助發放情況、信息化建設水平等為主要依據,對出國留學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評估,績效考核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