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回租

a. 聯單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出售後再租回)與其簽訂購買契約;

b. 出租人(設備原主人)再將設備租用給承租人,與其簽訂租賃契約。

出售回租是簡單融資租賃的一個分支,它的特點是承租人與租賃物件供貨人是一體,租賃物件不是外購,而是承租人在租賃契約簽約前已經購買並正在使用的設備。承租人將設備賣給租賃公司,然後作為租賃物件返租回來,對物件仍有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設備的買賣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業需將固定資產轉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出售回租強調了租賃融資功能,失去了租賃的促銷功能,類似於“典當”業務。企業在不影響生產的同時,擴大了資金來源,是一種金融活動
出售回租
a. 聯單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設備原主人)的要求(出售後再租回)與其簽訂購買契約;
b. 出租人再將設備租用給承租人,與其簽訂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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