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查
概念:是國家通過設在對外開放口岸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及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及其攜帶、載運的行李物品、貨物等實施檢查、監督的一種行政管理活動。
目的: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口岸出入境秩序,防範和打擊非法出入境行為
性質:
1、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2、是保衛國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3、是一種中央事權的行為
出入境邊防檢查的對象:
1、出入境人員
2、出入境證件
3、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
4、出入境貨物和行李物品
檢查機關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開放的港口、機場、車站和邊檢通道等口岸設立的邊防檢查站。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是我國出入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共有海、陸、空對外開放口岸305個,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站302個。截至2019年1月,全國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均為人民警察編制,受國家移民管理局垂直領導。
邊檢機關職改試點:1998年,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廈門、海口、汕頭9城市邊防檢查機構根據《國務院關於北京等九城市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覆精神》,由
現役制改為職業制,著人民警察制服。其餘邊檢站著武警制服,仍隸屬於省公安邊防總隊。
所有邊檢機關完成職改:根據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結合2018年12月25日全國公安邊防部隊集體轉制,全國所有邊防檢查機關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由現役制邊防檢查機關轉為職業制邊防檢查機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負責領導。現役制編制全部轉換為人民警察編制。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總則第三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從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