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運輸工具衛生檢疫的一般規定

《出入境運輸工具衛生檢疫的一般規定》是中國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入境運輸工具衛生檢疫的一般規定
  • 主要內容:是否有染疫病人、染疫嫌疑人
  • 除害處理:未知
  • 相關:衛生檢疫
一.運輸工具衛生檢疫概述
1.運輸工具衛生檢疫的主要內容
  1. 檢查運輸工具上是否有染疫病人、染疫嫌疑人或被檢疫傳染病污染部位;
  2. 檢查運輸工具上是否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境物品;
  3. 檢查運輸工具上是否攜帶動植物的危險性有害生物;
  4. 檢查運輸工具上是否攜帶人類檢疫傳染病的傳播媒介如鼠類、病媒昆蟲等;
  5. 檢查運輸工具的有關證件是否有效,並簽發有關證書;
  6. 檢查運輸工具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及衛生環境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7. 檢查運輸工具是否適合裝載特定的進出口貨物。
衛生檢疫
衛生檢疫,是一個政府機關的名字,主要負責出入鏡檢疫工作,身擔全國人民的飲食安全,是一個責任重大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授權的衛生檢疫涉外執法機關,它及其下屬的各地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在對外開放的國境口岸,對入出境人員依法實施如下主要衛生檢疫內容: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託運人或者郵遞人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並接受衛生檢疫,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不準入境、出境。
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特殊物品審批單放行。
入境、出境的旅客、員工個人攜帶或者託運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和物品應當接受衛生檢查。衛生檢疫機關對來自疫區或者被傳染病污染的各種食品、飲料、水產品等應當實施衛生處理或者銷毀,並簽發衛生處理證明。
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衛生處理證明放行。
來自黃熱病疫區的人員,在入境時,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出示有效的黃熱病預防接種證書。對無有效的黃熱病預防接種證書的人員,衛生檢疫機關可以從該人員離開感染環境的時候算起,實施六日的留驗,或者實施預防接種並留驗到黃熱病預防接種證書生效時為止。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員、食品、飲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蟲、動物均為傳染病監測對象。
衛生檢疫機關阻止患有愛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入境。
來中國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需交驗愛滋病血清學檢查證明和健康證明書,在入境後30 天內到衛生檢疫機關接受檢查或查驗。
2.動植物檢疫須知
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1)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2)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3)動物屍體;
(4)土壤。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按規定禁止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檢疫法規定,攜帶規定名錄以外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並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攜帶動物進境的,必須持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等證件。
旅客攜帶伴侶動物進境的,根據1993年農業部和海關總署關於實施《關於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的通知,每人限1隻。攜帶的伴侶犬、貓必須持有輸出國(或地區)官方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狂犬病免疫證書。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旅客攜帶的動物實施為期30天的隔離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檢疫不合格的由檢疫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3.運輸工具的動植物檢疫範圍
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入境的車輛、入境供拆船用廢舊船舶;
裝載出境/入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工具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出境。
4.運輸工具檢驗的重點
  1. 檢查交通員工和乘客的健康狀況;
  2. 交通員工和乘客生活、生活場所 ;如生活艙等;
  3. 存放和使用食品及飲用水、動植物產品的場所,如廚房、儲藏室、食品艙、餐車、配餐間等;
  4. 容易隱藏動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場所,如貨倉壁、夾縫、船緣板、車廂壁等;
  5. 存放泔水和動植物性廢棄物、垃圾等的場所和運輸工具的衛生間;
  6. 陸路口岸出入境汽車的駕駛室;
  7. 飲用水、壓艙水。
二.運輸工具的除害處理
1.運輸工具除害處理的內容
如果外國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拒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除害處理,除有特殊情況下,準許該運輸工具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立即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
除害處理包括熏蒸、消除、除鼠、除蟲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按下列原則對出入境運輸工具作防疫消毒或除害處理。
(1)被人類檢疫傳染病傳染的運輸工具應作檢疫消毒處理。
(2)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齧齒動物或者病媒昆蟲的運輸工具應做除鼠、除蟲處理。
(3)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進境車輛,應進行輪胎消毒。
(4)裝運供應中國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回空車輛(包括汽車和火車),實施整車防疫消毒。
(5)裝運食品出境的貨櫃、車廂、船艙,在裝貨前應先清潔並作消毒處理。
(6)裝載進口動物的運輸工作抵達口岸時,上下運輸工具或接近動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防疫消毒,並執行其採取的其他現場防疫措施。
(7)裝運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到達進境口岸時,由檢驗檢疫機構對運輸工具容器的外表進行消毒。
(8)裝載出口動物的運輸工作,裝載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消毒處理。
(9)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出口的運輸工具,經檢查發現危險性病蟲害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性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後方可裝運。
概括:
檢疫消毒處理、除鼠除蟲處理、輪胎消毒、整車防疫消毒、消毒處理、動物除害處理、植物除害處理。
相關法規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
第四條 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傳染病疫情通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六條 在國外或者國內有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可以下令封鎖有關的國境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各地實施
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于山光道的香港賽馬會舊馬房,為2008年奧運參選馬匹進行10天隔離期間,防馬流感。四川檢驗檢疫局《進出境大熊貓檢驗檢疫規程》規定,於2007年4月初,為送給香港的大熊貓需要為期1個月的隔離檢疫。
台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動物檢疫之隔離時間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應受隔離檢疫之動物
2.運輸工具檢疫或消除證書
《船舶衛生證書》《除鼠證書》《免於除鼠證書》《入境檢疫證》《出境檢疫證》《滅蚊證書》
《運輸工具消毒證書》
三.運輸工具的管制
運輸工具在中國境內停留或運行期間的管制
1.入境的運輸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先到達口岸指定的地點接受檢疫。除引航員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人不得上下運輸工具,也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對裝載 進境動物的運輸工具,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可能被污染的人員、設備、場地進行防疫消毒。
2.接受入境檢疫的船舶必須依法懸掛檢疫信號等候檢查,在檢驗檢疫機構發給入境檢疫證書前,不得降下檢疫信號。
3.船舶在港停留期間,船長應當負責採取下列措施:纜繩上必須使用有效的防鼠板,或其他防鼠裝置;夜間放置扶梯、橋板時,應當用強光照射;在船上發現死鼠或捕獲到鼠類時, 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4被檢驗檢疫機構封 存的運輸工具上的自 用物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人不得拆封。
5.不得拋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和垃圾。
6.運輸工具上自用的物品,如動物、植物、動植物產品、食品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批准,任何人不準帶離運輸工具。
7.運輸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在中國境內運行期間發生動物死亡的,承運人必須立即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途中不得拋棄動物屍體、動物排泄物、鋪墊材料或其他廢棄物。
8.裝載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的運輸工具必須完好。經檢驗檢疫機構檢查發現有散漏可能的,承運人應當按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採取密封措施。無法採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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