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規,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縣水法治建設工作,起草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水利政策,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跨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重水利規劃。
(二)負責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指導開展全縣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成效考核;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縣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
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制定有關標準;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河道、湖泊以及河口、灘地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縣
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
南水北調工程、引黃入衛工程等骨幹調水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八)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實施工作;牽頭做好荒地、荒灘、荒溝治理開發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大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十)調處跨區域水事糾紛,受縣政府委託調處縣際間水事糾紛,負責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一)負責全縣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指導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各項工作。
(十四)負責協調縣內涉及漳衛河、馬頰河幹線工程的有關事務。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
國務院關於轉變
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本行業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職責分工
1、關於節約用水管理的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約用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規劃、政策的制定,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業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發布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名錄,落實工業節約用水工作要求。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節約用水制度、辦法,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2、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負責組織實施
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調查評價等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入河湖污染防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兩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3、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
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縣行政審批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縣水利局做好相關業務監管工作。
4、關於自然災害防救的職責分工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防汛抗旱、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相關指揮部日常工作,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險、火災信息。
5、關於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
按照有利於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原則,由縣水利局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指導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縣城區外村鎮供水工作指導與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管網輸水及用戶的供水、節約用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防汛排水工作。
6、與縣行政審批局的職責分工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縣行政審批局主要負責集中審批,對劃入的審批事項的審批行為及結果承擔審批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事中事後監管,對監管行為承擔監管責任。加強行政審批與監管部門批管工作的銜接,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縣行政審批局在審批業務辦結後,將審批事項業務辦理信息傳送至各行業監管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要及時查看接收審批業務信息,依法對審批事項進行監管。
7、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有關職責分工
(1)原水行政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強制權力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縣水利局依據原水行政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責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檢查。
(2)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與水行政監管工作的銜接。縣水利局在移送案件時,應形成基本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移送的材料應當包括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書面決定,對於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將處理結果和公示情況函告縣水利局;對於不予立案調查的案件,將不予立案決定書函告縣水利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調研、信息化、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參與擬訂全縣水利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承擔縣級水利資金及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事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部門內部審計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設與監督科。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指導縣骨幹河道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聞的除險加固。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區城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負責水利基本建沒項目的監督檢查,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落實南水北調工程、引黃入衛工程等骨幹調水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
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聞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鑑定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項目與安全設施同步落實制度,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安全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各項工作。
(五)水資源科(掛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資源監測;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組織編制並發布水資源公報。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制定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
定額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組織開展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統籌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跨區城跨流域骨幹水網工程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
(六)水土保持與農村水利工作科。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監測、預報。承擔荒地、荒灘、荒溝治理開發有關工作。負責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和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大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縣內涉及引用黃河水、漳衛河水的綜合協調工作。
(七)水政法規科。承擔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執法決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調處區域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利普法宣傳工作。
(八)發展規劃科。擬訂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提出縣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牽頭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
(九)水旱災害防禦科。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指導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行政編制
冠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暫保留工勤編制2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
冠縣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局長:李東朝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冠縣縣委辦公室、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冠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冠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