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縣級許可權範圍內的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審查、報批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參與擬定全縣城鄉發展戰略,負責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專用工作。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城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編制、審查。參與城區建設項目初步審查和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跨鄉鎮(街道)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管理工作。
(八)負責縣城區景觀風貌監督管理。負責縣城區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建築形態與容貌、公共開放空間、街道界面、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共環境藝術品等規劃管理。組織編制中心城區
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城區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審查縣城區各項
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城區重要規劃設計方案、城市設計方案和建築設計方案徵集和組織評審工作。
(九)負責村鎮空間規劃管理。負責土地整治規劃、鄉鎮(街道)空間規劃、村莊規劃、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等相關工作的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開展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縣域土地整治規劃、鄉鎮(街道)空間規劃審查和報批。負責全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審核上報等工作。
(十)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監督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壓覆礦產資源的查詢。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
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六)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十七)落實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組織指導全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負責空間規劃批後管理的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配合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根據縣政府授權,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和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二十)履行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對採礦活動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負責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根據國家規定統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職責分工
1、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縣行政審批局負責辦理《采砂許可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憑《采砂許可證》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採礦許可證》。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鐵路橋樑安全進行監管。
2、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
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縣行政審批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憑《取水許可證》按程式辦理《採礦許可證》,縣水利局負責相關業務監管工作。
3、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的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4、關於自然災害防救的職責分工
縣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較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地震監測中心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地震監測中心等部門(單位)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5、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有關職責分工
(1)原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強制權力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原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責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檢查。
(2)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與國土資源、規劃監管工作的銜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移送案件時,應形成基本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移送的材料應當包括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書面決定,對於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將處理結果和公示情況函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於不予立案調查的案件,將不予立案決定書函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擬訂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組織起草縣級許可權內的自然資源和規劃相關規範性檔案。牽頭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管理、規劃管理、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縣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等相關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牌子)。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自然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管理相關工作。落實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有關政策和標準、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和系統內專業統計監測管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開展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供應政策和土地儲備政策,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交易和市場調控,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
監督實施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全縣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監督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負責全縣各類開發區用地管理,落實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報省、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級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縣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
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行業管理和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村鎮空間規劃管理。負責土地整治規劃、鄉(鎮)空間規劃、村莊規劃、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等相關工作的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開展鄉鎮(街道)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縣域土地整治規劃、鄉鎮(街道)空間規劃審查和報批。負責全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工作。參與擬定全縣城鄉發展戰略。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林地等國土空間轉用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負責縣城區各類建設用地的規劃審查,承擔縣城區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預審和規劃條件編制工作。負責跨鄉鎮(街道)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管理工作。參與縣城區建設項目初步審查和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
(九)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科(掛景觀風貌科牌子)。負責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和市政工程等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查,組織審查各項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檔案。負責跨鄉鎮(街道)建設項目的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縣區重要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徵集和組織評審工作。
負責縣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工作。負責縣城區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建築形態與容貌、公共開放空間、街道界面、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共環境藝術品等規劃管理。組織中心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備案和維護工作;負責在街區層面和地塊層面落實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成果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多規合一”。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有關重大工程。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科。貫徹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縣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原(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地質礦產管理科。承擔全縣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延續等材料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調處有關採礦爭議、糾紛;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依規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查詢;承擔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測繪管理科。負責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管理縣級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基準、測繪系統、遙感影像統籌獲取利用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測繪保障;參與擬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政策,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監管。指導和監管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和測繪項目登記,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我縣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縣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縣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協調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承擔地圖審核、測繪資質報批、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或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
(十四)科技和信息化科。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地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負責電子政務、網路安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掛信訪工作辦公室牌子)。落實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制度、規則、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縣政府授權,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對縣城區已經規劃審批的建設項目的驗線、竣工規劃核實。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案件和違法案件的指導協調,監督執法機構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縣級履行的自然資源執法職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來電,協調處置全縣自然資源重要信訪事項和
群體性突發事件,督察落實重要信訪事項處理。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行政編制
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暫保留工勤編制2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
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局長:王書興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由中共冠縣縣委辦公室、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冠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冠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