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總統許可權問題

《再論總統許可權問題》是章士釗所著作品,出自於《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再論總統許可權問題
  • 作者:章士釗
  • 創作年代:近代
  • 作品出處: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有自署鏡冰者,於二十四日,送稿於《民報》,駁記者六月二十二日之論總統許可權者,以其能主張似是而非之政談,請為辨正之於下。
鏡冰君首引美儒柏哲士之說曰:“國家當危疑震撼之秋,行政部(指元首及國務院)與立法部,斷宜行動一致。”茲語也,實於本問題無直接關係,且鏡冰君讀柏氏之書,似未盡瞭然於其所言,否則故作欺人之語。蓋本問題者,乃總統與總理意見不合因而拒絕副署之問題,非行政、立法兩部之問題也。今即就所引語釋之,柏氏於此,亦實縱論政黨內閣之利害,政黨內閣者,即行政、立法兩部聯為一氣,能行動一致者也,非政黨內閣,則無此效。柏氏之原文曰:“凡一國歷史,其中必有時期,以行政、立法兩部意見一致為利者,如草創時代是也。然亦有時期,不必以此為利。蓋草創之際,政治活動,最形急劇,故須一致之行動,以期不失機宜。至承平之時,則凡政治法律,務求完美,則政府能從長討論,利益最宏。以是行政、立法兩部之意見不齊,轉較齊者為愈。”(按柏氏所謂行政部未包舉元首,言之如鏡冰君所云。)易詞言之,則國家多事之時,實以政黨內閣為宜,否則以非政黨內閣為宜,乃柏氏之旨也。實則政黨內閣,最宜於國家多事之日,其說亦非柏氏所創。英儒白芝浩於其英倫憲政論,即先言之,惜此處幅窄,不能具引,惟讀柏氏此段最須注意者,則彼所謂行政、立法兩部行動一致,乃指政黨內閣,斷非指混合內閣。(柏文具在,當多讀數行,始能觀且通,僅窺其一二句焉,未必悉有當也。)混合內閣當然無行動一致之可言。此由柏氏之言,可以推知今鏡冰君引柏氏之言以自護者,乃在證明“混合內閣之功用……在調和黨見,以求行政之統一。”而唐氏之混合內閣,失此功用,而國家又直危疑震撼之秋,故當為柏氏所譏,何其穿鑿附會之不似也。即讓一步,而如鏡冰君所證明矣,而此乃指行政、立法兩部之關係,非指總統與總理之關係,行政、立法兩部相衝突,與總統及總理相衝突,是兩問題,鏡冰君必並為一談,何哉?
凡此皆與本題無關,其有關者,則鏡冰君謀駁記者元首名分說是也。(元首名分說,前此未見記者文中,今以行文之便用之,此說乃創於白芝浩,以元首為名分上之行政首長,至實際上之行政首長則總理也。)其言曰:“當內閣與立法部同時有乖張之主動,而大總統之干涉,乃愈見緊要。”彼引以證之者,則法總統於議會決案不同意時,得卻還令再議。(美利堅非采內閣制者,當別論。)鏡冰君之為此言,其所證明,則彼之所最關心者,只憲法之條文,而政治事情,則似未暇注意而已(國人之不明法律、政治之別,而因持論不正確者最多),余物則無所證明也。法蘭西千八百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之憲法第七條誠有曰:“在法律應行公布一定期限之中,總統可以教令說明理由,請求兩院複議,兩院不得拒絕。”但法總統雖擁有此權,而未嘗一行之。美儒羅偉所著之與合稱雙璧,其言曰:“法總統對於法案,無不裁可之權,雖可以請求議會複議,而此權從未一施行之。”(見上卷二十七頁。)須知法總統之未一施行此權者,斷非立法部絕無乖張之舉動勞總統之干涉也,而未一干涉之,可見政治事情實發展於憲法條文以外,條文之效力以政治事情對消之者,往往而有。此固非墨守憲法類纂者之所能知。而如鏡冰君能讀柏哲士之書,亦不瞭然,殊不可解。此乃言總統不能控制立法部也,至總統能控制內閣,在採用內閣制之國,亦為聞所未聞。鏡冰君之所引例,既遺其質,而取其皮,則其所立干涉緊要之說,乃驟失其根據矣。然鏡冰君之大誤,猶不在此。【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章士釗(1881—1973)是中國近現代史上著名的報人、社會活動家、思想家、學者和律師。綜觀章氏一生,有許多戲劇性特點:首先是多變。早年持激進主義,曾主筆《蘇報》,激烈鼓吹反滿革命;留學英國期間,開始醉心於英國憲政理論;武昌起義後毅然回國,主持《民立報》筆政,鼓吹政黨政治和毀黨造黨;二次革命失敗後轉向調和主義,創辦《甲寅月刊》、《甲寅日刊》,鼓吹為政有容和調和立國;歐戰結束又回歸文化保守主義,公開反對新文化運動,主張以農立國。其次是自詡不黨,追求獨立。但不黨是真,獨立卻未做到。章氏一生,不僅未曾獨立,相反卻先後追隨過岑春煊,依附過段祺瑞和杜月笙。前者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章氏本人的個性特點,後者則揭示了近代中國社會一個規律性特點:知識分子在經濟地位獨立之前,不可能完全獲得政治上的獨立。編者簡介郭雙林,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思想文化史、社會史,著有《中華賭博史》、《西潮激盪下的晚清地理學》、《八十年代以來的文化論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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