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危險徵候

再犯危險徵候(danger sign of re-offence),是指刑滿釋放人員表現出的有可能再犯罪的危險信號。主要表現:(1)不認罪,不服法。對司法機關正確的定罪量刑極端不滿,缺乏罪責感和悔罪情緒。對檢舉人、被害人、辦案人懷有仇恨、報復情緒。(2)結交不良朋友。常結交不良朋友或參加亞文化群體,從事不健康的交往和娛樂活動。(3)對司法機關持仇視態度。對司法機關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活動不僅不支持、不協助,且抱仇視態度。(4)強烈的反社會心理。有強烈的失落感和不公平感,塒社會、集體及他人不信任,對社會主流文化的價值觀和道德、法律規範具有強烈的否定傾向。(5)家庭關係不良。與家庭成員,特別是父母、配偶、子女等關係冷漠。甚至情感對立,缺乏對家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6)無穩定的經濟收入。無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又具有強烈的補償心理和高消費的甚至畸形變態的消費欲望。

我國刑罰體系存在著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結構性缺陷,所以,我們應當在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前提下,按照重者更重、輕者更輕的思路對刑罰結構進行合理調整。重者更重的主要內容包括,嚴格假釋和減刑的條件,加大監禁刑的法定和實際執行的最高刑期;用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作為死刑的代替措施。輕者更輕的主要內容包括,加大非監禁刑力度,實行社區矯正;引進恢復性司法制度,實行刑事和解和起訴便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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