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刑事裁定書

【再審刑事裁定書】主要適用於: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決定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經再審駁回抗訴的;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再審,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駁回抗訴”、“發還重審”的裁定書的格式和寫法與“第二審刑事裁定書”基本相同;尾部,除抗訴期為五天外,其餘與“再審刑事判決書”相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提審或再審的裁定,不寫當事人身份等基本情況,直書提審或再審的理由和根據;尾部,由院長署名,加蓋院印,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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