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原則

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原則,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要求:無論利益一致還是相矛盾,為了進行綜合利用,儘可能發揮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滿足經濟社會各方面的需求,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減少水事糾紛,各地區、各部門、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以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最佳總體效益為目標,對興利與除害進行全面規劃,兼顧上下游、乾支流、左右岸和不同地區之間的利益,而不能以鄰為壑,只顧自身利益,不顧他人利益和全局利益。開發水電在河流上修建水庫。應兼顧上游航運、供水,下游防洪、沖污,其他地區的灌溉利益等。

中國《水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利益”的原則;第42條進一步規定:按照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准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澇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中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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