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的通知

為保護水土資源,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經濟發展,浙江省人民政府於加強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發布文號:81102
  • 發布日期:1995-10-24
  • 生效日期:1995-10-24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的通知
(浙政發〔1995〕194號1995年10月2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護水土資源,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現就加強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
洪水、乾旱是我省的主要自然災害。山區溪流源短流急,又是高暴雨區,加上一些地方水土流失嚴重,河床抬高或被侵占,行洪能力大大下降,一遇稍大洪水即造成災害。平原河道由於多年沒有認真疏浚,淤積日趨嚴重,致使調蓄容量減少,行洪排澇和抗旱能力下降,航運受阻。一些城市開發區設定在低洼地區甚至行洪滯洪地區,造成平原地區洪澇災害日益加劇。山區水土流失的防治、小流域治理和平原河道疏浚已成為我省水利建設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大力開展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刻不容緩,並且是擺在全省廣大幹部民眾面前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它提高到關係山區人民脫貧致富和保障平原地區經濟穩定發展的高度來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認真組織實施。
二、以疏浚為重點,實行小流域和河道綜合治理
小流域和河道治理要遵循“以疏為主,疏圍結合,降低水位,減少水患”的指導方針,實行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以疏浚為重點,堅持不懈,講求實效,治一段成一段。治理規劃要堅持治山和治水相結合,疏浚和護堤相結合,治理和管理相結合,管理和開發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等原則。要制訂好分步實施計畫,小流域的上游要封山育林,陡坡墾種的要逐步改為梯田或退耕還林。溪灘整治要對城鎮、人口密集的村莊和保護大片農田的地段先行整治。在疏浚河道的同時,要進行河道整治清障。水利、林業、農業、交通、城建、土管、環保等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通力協作,各司其職。
三、加強預防、管理,搞好試點工作
要建立健全水政監察執法體系,有水土保持任務的地方要建立水土保持執法體系,切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落實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報和審批制度,對修路、建房、採伐、陡坡墾種等各種可能造成人為水土流失和損壞河道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和制止,堅決扭轉邊治理邊破壞的局面。
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要實行治理、開發、管理、經營一體化。為有利於這項工作的長期開展和治理後的管理維護,各地要建立健全小流域和河道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管理機構可以依託現有的基層水利服務單位,建立經濟實體。在治理過程中,可採取與修路、築堤相結合,與砂石開採、挖泥制磚、造地開發、水產養殖加工、果木開發等綜合經營相結合,儘可能提高經濟效益,建立自我維持、自我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各級政府要抓好典型,積極引導,協調各有關部門支持管理機構建立新的運行機制。
我省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任務十分艱巨,面廣量大,情況複雜。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根據財力的可能,省政府將以小流域為單元選擇若干個試點,各市(地)、縣也要進行試點,以取得經驗,逐步推廣。凡列入省試點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實施方案由市(地)水利部門會同林業部門審查,報省水利廳會同林業廳審批。
四、增加資金投入,實行政策扶持
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籌措所需資金。為了使治理工作能夠持續有效地開展下去,在政策上給予以下扶持:
(一)建立省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專項資金,實行部分有償使用,滾動發展。第一期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各搞3~5個試點,連續3年,省里每年籌措一筆資金,其中10%作為獎勵資金;30%用於扶持試點平原河道疏浚設備購置,實行有償使用;60%用於試點小流域治理,扶持山區河道疏浚設備購置,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資金歸還期為3~5年。各級政府要充分發動民眾集資投勞,同時在財政預算、農發資金、土地有償出讓收入、綠化造林資金、城鎮建設等各類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
(二)小流域治理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土地和水面,以及“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採用承包、拍賣使用權和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開發利用,所得收入主要套用於工程治理;也可按投勞投資入股的比例享有使用權;同時應劃出一定的面積,歸管理單位使用。
(三)有砂石資源的江河,管理單位可以按照規劃,結合治理和疏浚,分期分段進行砂石料開採和經營。
(四)平原地區疏浚河道所挖取的土方,管理單位首先要用於堤防的加固加高,多餘的要積極開發利用,可以用於制磚、築路等,以提高經濟效益。
(五)對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管理單位興辦的經濟實體,當地政府要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六)對修路、建房、採伐、開礦等各種人為造成水土流失和損壞河道的行為,要按有關規定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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