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慣例,在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檔案中包含的除已審計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其他信息
內涵,內容,會計師責任,

內涵

(一)其他信息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慣例而披露的
在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檔案中包含其他信息,是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慣例所要求的。在這方面,上市公司最具代表性,並且相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較為嚴格、完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到信息披露的有關內容和格式準則,初步形成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體系。
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人市披露,包括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披露的有關信息;二是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三是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購與合併公告等。
以《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Ⅱ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修訂)》為例,就明確規定招股說明書摘要必須記載以下必要事項:(1)發行人聲明;(2)重大事項提示;(3)本次發行概況;(4)發行人基本情況;(5)募集資金運用;(6)風險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項;(7)本次發行各方當事人情況和發行時間安排;(8)備查檔案。招股說明書中必須含有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換言之,招股說明書就是一種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檔案。按照上述要求,這份檔案中還必須包括其他許多財務或非財務信息,這些信息就屬於本準則所稱的“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檔案中包含的其他信息”。顯然,對其他信息的披露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的。
(二)其他信息是相對於已審計財務報表而言的
已審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本身就是信息,而且是極為重要的信息。如果說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提供的信息,那么其他信息則是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除已審計財務報表以外的信息,是相對於已審計財務報表而言的一個概念。
其他信息有的直接取自於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相關數據或文字;有的是在已審計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的基礎上的再加工,是已審計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的延伸;有的則與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相關內容互為補充、相互印證。
(三)其他信息包括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
以我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信息披露檔案為例,雖然財務信息是其主要內容,但出於信息使用者與證券市場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其中也包含了大量非財務信息。本準則所列舉的其他信息的幾項主要內容中,既有財務信息,也有非財務信息。其中財務數據摘要、計畫的資本性支出、財務比率和擇要列示的季度數據等通常屬於財務信息;管理層或治理層的經營報告中的部分內容屬於財務信息,部分內容則屬於非財務信息;而就業數據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則基本上屬於非財務信息。

內容

(1)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或治理層的經營報告。
(2)財務數據摘要。
(3)就業數據。
(4)計畫的資本性支出。
(5)財務比率。
(6)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
(7)擇要列示的季度數據。
其他信息一般因法律、法規、制度等的要求或慣例而披露,是相對於已審計財務報表而言的概念,既包括財務信息,又包括非財務信息。

會計師責任

(一)註冊會計師沒有專門責任確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適當陳述
本準則第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但沒有專門責任確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適當陳述。
審計的目標決定了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的責任在於對其發表的審計意見負責。因此,註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重心應當緊緊圍繞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檔案中的其他信息予以關注,其根本的目的也是為了降低審計風險,不損害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所以說,註冊會計師並沒有專門責任確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適當陳述。
(二)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對其他信息的考慮
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無論是否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其他信息出具鑑證報告,註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都應當考慮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之間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導致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受到損害。
儘管註冊會計師沒有專門責任對其他信息披露的適當性發表意見,但由於發現其他信息與財務報表的不一致可能為財務報表審計提供新的線索,便於註冊會計師實施追加審計程式;或由於其他信息與財務報表的不一致可能導致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產生懷疑,進而影響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因此,無論是否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其他信息出具鑑證報告,註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都應當考慮其他信息。
(三)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某些其他信息實施特別程式的情形
本準則第六條規定,如果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某些其他信息實施特別的程式,當這些其他信息存在遺漏或缺陷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在審計報告中提及該事項。
法定義務是指法律法規對註冊會計師審計提出的要求,約定義務是指審計委託人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明確的事項。如果法律法規或者審計業務約定書明確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某些其他信息實施特別的程式,那么當被審計單位對這些其他信息的披露存在遺漏、隱瞞或其他缺陷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這些其他信息的性質、重要程度和金額的大小來考慮是否需要在審計報告中提及該事項,以及如何在審計報告中進行表述。
(四)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其他信息出具專項鑑證報告的情形
本準則第七條指出,如果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其他信息出具專項鑑證報告,註冊會計師的責任取決於業務的性質、法律法規和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雖然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在於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但是可能存在法律法規要求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出具專項鑑證報告的情形。此外,委託人也可能委託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出具專項鑑證報告。在這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以將其作為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專項鑑證業務,在考慮自身能力和風險的前提下,與委託人另行簽訂業務約定書,嚴格按照相關鑑證業務準則的要求執行業務,並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獲取其他信息的時間
本準則第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作出適當安排,以便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其他信息。如果在審計報告日前無法獲取所有其他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1.被審計單位負有提供其他信息的責任。其他信息是被審計單位披露的,信息的披露責任在被審計單位,信息披露的主動權也掌握在被審計單位手中。假如被審計單位不主動、及時地把相關其他信息傳遞給註冊會計師,很可能使後者掌握的信息滯後,甚至無法獲取相關其他信息。因此,被審計單位有責任將其他信息及早提供給註冊會計師。
2.註冊會計師應當儘早獲取其他信息。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檔案。審計報告的出具,意味著註冊會計師對該審計報告所承擔責任的開始。因此,儘管被審計單位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但這並不意味著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獲取和閱讀是被動等待的,相反,註冊會計師負有提請義務。也正因為如此,本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就此事提前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提請被審計單位作出適當安排,在儘可能早的時間內把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提供給註冊會計師,以便註冊會計師能夠在審計報告日之前獲取並閱讀其他信息。只有儘早獲取其他信息,並保證及時、全面地閱讀,才能爭取審計工作的主動,做到未雨綢繆。
如果能夠在審計報告日之前獲取其他信息,註冊會計師就可以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其他信息進行考慮,並在必要時對審計報告作相應的調整或採取其他措施。
如果不能在審計報告日之前獲取其他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五章“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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