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少工委關於印發《少先隊總輔導員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青聯發[2012]23號 2012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教育廳教委)、少工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委、教育局、少工委:

為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落實少先隊組織的根本任務,加強少先隊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推動少先隊輔導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少工委研究制定了《少先隊總輔導員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將《少先隊總輔導員設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少先隊總輔導員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少先隊總輔導員是少先隊輔導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少先隊總輔導員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少工委關於印發《少先隊總輔導員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共青團中央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31日
  • 相關檔案:中青聯發[2012]23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崗位設定,第三章 任職條件,第四章 基本職責,第五章 培 養,第六章 管 理,第七章 職業發展,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是黨的少年兒童工作者,是共青團選派的從事少先隊工作的專業人才,是少先隊輔導員隊伍的骨幹和少先隊相關學科建設的帶頭人。
第二條 建立少先隊總輔導員制度,是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落實少先隊組織根本任務、完善全團帶隊體制的重要組織保證,是保持少先隊工作專業性、連續性的重要舉措,是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崗位設定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要設定少先隊總輔導員崗位。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少先隊總輔導員設定要求:
(一)在同級團委設立少先隊總輔導員崗位,使用行政編制,一般為非領導職務,名稱為“少先隊總輔導員”,專職專用。
(二)按不低於同級團委中層副職的標準配備,不得由同級團委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兼任。
(三)市(地、州、盟)團委一時難以找到符合崗位設定要求和任職條件人選的,可在一段時間內選聘行政編制外人員擔任少先隊總輔導員,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在行政編制內選任少先隊總輔導員。
第五條 縣(市、區、旗)少先隊總輔導員設定要求:
(一)崗位設在同級團委。行政編制內外均可。條件不具備的,可採取聘請退休少先隊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由優秀大隊輔導員輪流掛職,設定社工崗位等方式。應專人專用,不得由同級團委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或直屬單位負責人兼任。
(二)辦公地應設在同級團委機關。
第六條 鄉(鎮)少先隊總輔導員一般由中心學校大隊輔導員兼任。符合條件的,應進入鄉(鎮)團委班子,任副書記或委員。
第七條 有條件的街道、社區,可設定少先隊總輔導員。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少先隊名譽總輔導員。
第九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為退休返聘人員的,有條件的地方應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縣(市、區、旗)團委也可在上級團委支持縣級團委的工作經費中列支該項補貼。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十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
(二)忠誠黨的少年兒童事業,真心熱愛少年兒童和少先隊工作,竭誠為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服務,職業精神較強。
(三)具有較高的職業素質。了解和掌握少年兒童教育規律,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水平;具有豐富的少先隊實踐經驗、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指導基層少先隊工作的能力。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少先隊總輔導員任職時,一般應具有少先隊工作或少年兒童教育工作5年以上經驗;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少先隊總輔導員任職時,一般應具有少先隊工作或少年兒童教育工作3年以上經驗。

第四章 基本職責

第十一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的職責是:
(一)在同級團委、少工委領導下,積極落實少先隊組織根本任務,為少先隊工作決策提供專業性意見,設計和實施本區域內少先隊重要活動,指導基層少先隊輔導員設計與實施少先隊活動。
(二)帶頭參與少先隊相關學科建設,推廣學科建設成果,開展少先隊工作研究。
(三)為本區域的少先隊輔導員培訓、職稱評聘等提供專業支持,幫助基層少先隊輔導員提升職業精神、提高職業素質、實現職業發展。
(四)了解和反映本區域基層少先隊輔導員的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及訴求,參與協商解決。
(五)兼任本區域少先隊工作學會的具體工作。
(六)完成同級團委、少工委交辦的其他少先隊工作任務。

第五章 培 養

第十二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培訓納入共青團培訓體系和教育部門的師資培訓體系,給予必要的培訓時間和經費保證。
第十三條 支持少先隊總輔導員參加繼續教育和攻讀少先隊相關學科學位。
第十四條 支持少先隊總輔導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科研和培訓宣講活動。選派優秀少先隊總輔導員參加國內國際交流、考察。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由同級團委、少工委領導和管理。
第十六條 屬於行政編制的少先隊總輔導員,任職、考核、獎懲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相關組織人事規定、程式執行,在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受專職團幹部任職、晉升和轉崗的最高年齡限制。
第十七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少先隊總輔導員屬於行政編制外的,由同級團委、少工委選聘、考核、獎懲,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者應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 鄉(鎮)少先隊總輔導員由縣(市、區、旗)團委、少工委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選聘、考核、獎懲,其崗位工作量可比照同校大隊輔導員崗位滿工作量的一半計算。
第十九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聘期與同級少工委任期相同,原則上在同級少工委換屆的同時聘任。少先隊總輔導員應至少聘滿一屆,鼓勵連聘。每屆聘期滿後,重新履行聘用手續。
第二十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長期不在崗,應及時調整,重新選任(聘)。
第二十一條 少先隊總輔導員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檔案,與其聘用、獎懲、職務晉升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掛鈎。

第七章 職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屬於行政編制的少先隊總輔導員,根據工作年限、實際表現及崗位設定情況,按照同級團委中層副職、中層正職、領導班子副職對應的職級,逐級晉升非領導職務。
第二十三條 屬於專業技術崗位的少先隊總輔導員,其從事少先隊總輔導員工作的內容、工作量和成果應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第二十四條 在同等條件下,上一級少先隊總輔導員優先從擔任過下一級少先隊總輔導員的人員中選拔。鼓勵和支持少先隊總輔導員長期從事這一工作,向少先隊教育專家方向發展。將少先隊總輔導員隊伍作為共青團、教育系統後備幹部培養和選拔的來源。根據工作需要,向地方黨政部門推薦和輸送優秀少先隊總輔導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團委、少工委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全國少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