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國少工委關於印發《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7年6月11日

中青聯發〔200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教育廳(教委),人事廳(局),少工委:

少先隊輔導員是少年兒童的親密朋友和指導者,少先隊的各項工作和任務都要依靠少先隊輔導員具體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中央八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少先隊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22號)和第五次全國少代會精神,按照“全隊抓基層,全隊抓落實”的工作要求,提高少先隊輔導員素質,進一步加強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建設,推進少先隊事業深入發展,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國少工委研究制訂了《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這是加強少先隊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的重要檔案。現將《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國少工委關於印發《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時間:2007年6月11日
  • 字號:中青聯發〔2007〕24號
  • 對象:少先隊輔導員
基本信息,基本條件,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少先隊輔導員是少先隊員的親密朋友和指導者,是我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力量。為加強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建設,規範輔導員的工作,根據《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以及團中央、教育部等部委關於加強少先隊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少先隊總輔導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少先隊中隊輔導員和少先隊志願輔導員。
第三條 各級少先隊組織要認真貫徹本辦法的要求,努力引導少先隊輔導員做少先隊員人生追求的引領者、實踐體驗的組織者、健康成長的服務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者和良好發展氛圍的營造者。
第二章 輔導員的任職條件

基本條件

第四條 輔導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覺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
2.熱愛少年兒童,熱愛少先隊工作,品行端正,作風正派,具有奉獻精神,竭誠為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服務。
3.掌握教育規律和當代少年兒童成長規律,引導少年兒童在實踐體驗中提高全面素質。
4.綜合素質比較全面,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一定的理論研究能力。
第五條 農村學校的大中隊輔導員和鄉(鎮)總輔導員應具有中師以上(含中師)文化程度。城區中國小校的大中隊輔導員和省(區、市)、市(地)、縣(市、區)總輔導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文化程度。
第六條 大隊輔導員和鄉鎮總輔導員應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省(區、市)、市(地)、縣(市、區)總輔導員應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隊工作經驗。
第七條 少先隊大隊輔導員上崗前必須參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少工委組織的專業培訓,並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少工委頒發由全國少工委制定統一格式的《少先隊輔導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 輔導員的配備與管理
第八條 省(區、市)、市(地)、縣(市、區)、鄉(鎮)少工委應設少先隊總輔導員。總輔導員應由長期從事少先隊工作,具有豐富經驗、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較高理論研究水平的人士擔任。省級、市級總輔導員應設在同級團委,縣(市、區)級總輔導員可設在同級團委,也可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省(區、市)、市(地)、縣(市、區)總輔導員應按不低於同級團委或教育行政部門中層副職的標準配備。鄉(鎮)總輔導員由中心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兼任。
第九條 大隊輔導員由所在學校推薦、上級團委聘請、從事學校少先隊工作的優秀教師擔任。在配備與管理上應做到:
1.有15個教學班以上的國小,初一、初二兩個年級有8個教學班以上的中學,應配備一名少先隊大隊輔導員。中學的大隊輔導員可由中學團委(總支)書記或團委副書記兼任。
2.大隊輔導員在已與學校明確了聘用關係的人員範圍內,按照隊章的規定聘請,三年一聘,聘請的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間考核如不合格則隨時解聘,工作業績突出者可續聘。學校對大隊輔導員進行調整時,需徵求上級團委意見,並做到隨缺隨補。團組織聘請輔導員應舉行儀式,頒發聘書。
3.大隊輔導員按學校中層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務會議。從事少先隊工作多年,且成績特別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統後備幹部培養序列。
4.符合《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或《國小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要求的大隊輔導員可按有關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5.大隊輔導員每周兼課一般不超過6課時,從事少先隊的工作時間每周不低於10課時。大隊輔導員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應的教學工作量。大隊輔導員節假日組織開展少先隊活動,學校應給予適當調休。
第十條 國中和國小以班級為單位成立少先隊中隊,中隊輔導員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課任教師兼任。聘請中隊輔導員要舉行儀式,頒發聘書。
第十一條 學校和社區少先隊組織要至少聘請一名志願輔導員。少先隊志願輔導員應從各行各業的先進人物、優秀青年學生、志願者和解放軍指戰員、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社會各界熱心少年兒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請。聘請志願輔導員要舉行儀式,頒發聘書。縣(市、區)少工委要對志願輔導員及時進行登記註冊,並對他們進行培訓。
第四章 輔導員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總輔導員的職責是:在同級少工委的領導下,參與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對本區域內少先隊工作計畫的研究、制訂和重大活動的設計、實施;參與對基層輔導員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及時向上級少工委和有關部門反映基層輔導員在工作、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並參與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少先隊大隊輔導員的職責是:抓好學校少先隊基礎建設;組織開展少先隊大隊的各項活動;指導和協調中隊輔導員工作;培訓中隊輔導員;關注隊員的身心健康,反映他們的意見和成長中的需求,爭取學校、家長、社會的支持和配合;維護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他們健康成長全面發展;協助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協助社區少工委工作。
第十四條 少先隊中隊輔導員的職責是:在大隊輔導員的領導下,指導中隊委員會制訂計畫、開展工作、組織活動;指導中隊集體建設,幫助隊員學會當家作主。
第十五條 少先隊志願輔導員的職責是: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和專長,輔導少年兒童開展豐富多彩的實踐體驗和文娛活動;維護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為學校和社區的少先隊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 對輔導員的培訓
第十六條 各級少工委要把對輔導員的培訓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制訂年度培訓計畫,利用寒暑假和節假日對輔導員進行培訓,並為他們參加培訓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輔導員培訓以“實際、實用、實效”為宗旨,應著重做好上崗前的專業培訓、在崗期間的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專項培訓等。
第十八條 輔導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少先隊業務、少先隊重大工作項目等。輔導員培訓大綱、計畫、教材要由省級以上(含省級)少工委組織專家編寫。
第十九條 輔導員培訓按照分級培訓、分類負責的原則實施,分為全國、省、市、縣四個層次。全國和省級少工委的培訓以總輔導員、骨幹大隊輔導員及專項培訓為主,市(地)、縣(市、區)兩級培訓要擴大到中隊輔導員,縣級少工委培訓要以中隊輔導員為主。
第二十條 各級少工委要努力創造條件為輔導員受訓提供經費支持。要落實各級團費的10%用於少先隊輔導員的培訓的要求,同時積極爭取財政和相關方面的支持。各中國小校應把輔導員的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體系。
第二十一條 新任或擬任輔導員的優秀教師,參加上崗培訓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天。在崗的大中隊輔導員、總輔導員每年累計參加各類培訓(含以會代訓)的時間一般不少於5天。培訓結束要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六章 對輔導員的業績考核
第二十二條 省(區、市)、市(地)、縣(市、區)總輔導員由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負責考核。鄉(鎮)總輔導員、大隊輔導員由縣(市、區)少工委按照《少先隊輔導員工作綱要(試行)》的要求進行考核。中隊輔導員由學校少先隊大隊委員會和大隊輔導員共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各級總輔導員的考核可結合單位工作考評一年進行一次。對大、中隊輔導員的考核每學期進行一次,並建立考核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大、中隊輔導員的考核主要應包括以下環節:(1)個人進行工作總結;(2)在所在學校進行民主測評,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3)確定考核等次。考核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結果要作為輔導員聘請、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考核不稱職者應予解聘。
第二十五條 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輔導員的考核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報上級少工委備案。
第七章 對輔導員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經正式聘請,工作有顯著成績或作出特殊貢獻的各級總輔導員、大中隊輔導員和志願輔導員,由各級團委、少工委聯合教育行政部門等共同表彰,並授予“十佳少先隊輔導員”、“十佳少先隊志願輔導員”、“優秀少先隊輔導員”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受到表彰的大中隊優秀輔導員和鄉(鎮)優秀總輔導員應享受同級優秀教師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輔導員在少先隊工作中獲得的各種獎勵和研究成果,應與中國小教師在教學方面獲得的獎勵和研究成果同等對待,並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聘用、職務和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共青團組織表彰的先進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的優秀教師,少先隊輔導員要占一定比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中央、全國少工委、教育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發文部委。省級少工委可聯合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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