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子女,法律術語,是指尚未具有獨立生存能力的子女與父母生活在一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生活子女
- 釋義:未獨立的孩子與父母一起生活
- 分類:條例
- 範疇:法律
共同生活子女,法律術語,是指尚未具有獨立生存能力的子女與父母生活在一起。
共同生活子女,法律術語,是指尚未具有獨立生存能力的子女與父母生活在一起。釋義尚未具有獨立生存能力的子女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相關新聞規定解釋“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包括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為什麼?浦江一兵欣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行為。概念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特徵 (一)家庭成員,是近親屬。(二)配偶、...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基本概念 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
一方面,多子女家庭有助於父母養老問題的實現與解決。且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可以滿足父母的感情需要,從而可能會提高父母的心理健康水平。而且,學者發現子女性別雙全的高齡老人得到的照料和對生活和健康狀況的評價是最好的。多個子女共同承擔養老責任也意味著各個子女的養老負擔的減輕。另一方面,親兄弟姐妹關係會在兒童...
獨生子女家庭是指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主要包括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這四種情況。在長期計畫生育政策的影響...
共同監護(Joint Custody)是指離婚或分居的父母雙方共同撫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種子女撫養形式。特徵 通常情況下,共同監護權可以是共同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即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有關子女問題的決策權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監護權(Joint Physical Custody),即子女與父母雙方分別共同居住大致...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定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
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同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麵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特徵 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徵: (1)、家庭共同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2)、家庭共同財產只能產生於...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
家庭成員,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近親屬。《民法典》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確定為家庭成員。並非所有的親屬都是家庭成員,如伯父、叔父、姑母、舅父、姨母與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之間雖然是旁系血親,但在非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彼此不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因而他們...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契約記載的為準);(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
1、異代聯合家庭,即兩對以上同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與父母所組成的家庭。2、同代聯合家庭,即兩對或兩對以上同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聯合家庭一般是兄弟們結婚後不分家而形成的,兄弟不分家大多是出於共同繼承財產的需要。父母房屋多或經濟寬裕,可以提供住房或補貼,婚後子女才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另外,...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
第十三條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實施親職教育。父母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委託時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做好心理疏導。代為監護的人應當按照委託要求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委託他人代為監護的,父母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單親家庭指只有父親(或母親)一方與其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雖然年齡已滿18周歲,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關於單親家庭的類型,一般認為有喪偶式、離婚式、未婚式、分居式和獨身式幾種。單親家庭會對子女有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的影響,正面影響包括單親家庭成員獨立能力增強,抗...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定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
撫養關係的認定,以再婚時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達到18周歲為依據:超過18周歲(含18周歲)視為沒有形成撫養關係;未達到18周歲的,視為形成撫養關係。第三條符合第二條規定,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對象:(一)有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超生行為的;(二)城鎮居民生育兩個子女後,一方或雙方將戶籍遷移...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傳承良好家風,構建平等和諧的親職教育環境。第十三條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機構教育未成年子女;(二)通過各種方式與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監護人和學校聯繫交流,...
①收養關係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②收養關係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不...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
該法規定,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定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民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民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
中國家長制家庭以宗族的血緣關係為中心,並與宗法制度相適應,既確立以男系嫡長子孫血親關係為基礎的宗族制度,也確立以親屬間共同生活為基礎的家族制度,即家庭成員包括三代以上的共同生活組織。中國奴隸社會是一種家長制家庭,家長有對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家務管理權,對子女的主婚權和對家屬的懲戒權。中國封建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