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定的履行。 ”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贍養義務
子女
我國《
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
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係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係。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係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係亦不復存在。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係: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係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終止。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係,相互間並無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於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其他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由此可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義務應滿足兩個條件: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贍養手續
贍養的方式決定贍養人需要什麼樣的手續:
1、一般情況下我國都採取傳統的贍養方式,即居家養老,由子女共同承擔贍養老人的費用,這種情況下,通常是贍養人之間達成口頭協定,自覺執行。
2、贍養人之間無法達成口頭協定或達成口頭協定後一方不能自覺執行的,一般由居委會(城市居民)、村委會、本村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主持,讓贍養人之間達成書面贍養協定。
3、贍養人一方或雙方不按書面協定執行或認為協定不公正的,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贍養訴訟,被告是另一方有贍養義務的人,以法院判決書為贍養的依據。
4、如果贍養是以有條件的贈送、贈予財產或指定財產繼承人的方式,要求贍養人中的一個或非法定的贍養人盡贍養義務的,應該簽訂“贍養協定”,協定註明贍養人的義務和權利,此協定應經過法院的公證處公證,以保障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5、在繼承被贍養人財產方面的法律效率,法院首先採信經過公正的書面協定;然後是沒有經過法院公證但有二人以上有非親屬、無利益關係、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名證明並是在被贍養人身體健康穩定、思維正常情況下書寫或口述的書面協定(效力是自寫大於口述,代寫人不作證明人);最後採用法定繼承(書面協定無效時)。
6、無法定義務的人,出於同情、道義或慈善的心情贍養被贍養人的,也應該簽訂書面協定(方法同5),以防止未經法定義務的法定贍養人將贍養過程中的意外因素歸罪與無法定義務的贍養人。因為在法律上,如果你承擔了不該由你承擔的義務,同樣也要對盡義務中的意外承擔責任。比如,你答應帶鄰居老人逛街,老人失足落水身亡或受傷,你就有責任,除非事先申明(有協定排除你無須對老人意外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