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決定法(DasMitbestimmungsgesetz)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規定工人參與企業管理的若干重要經濟法規的總稱。
共同決定法最主要的是:(1)《礦冶共決法》(Das Gcsctziber Montanmithestimmung)。1951年頒布施行。規定擁為職工1000人以上的煤鋼工業公司的被雇用人員代表在監事會中有參與決定的權利。(2)《企業法》(Das BetriebsVerfa ssungsgesetz-Betrvg)。1952年通過和實施。規定擁有職工500一2000人的非煤、鋼鐵工業公司的被雇用人員代表在企業監事會中有參與決定權。1972年經聯邦議會重新制訂並通過實施。適用於雇用5人以上所有工業部門的職工代表參與企業的決定權。(3)《關於雇員參與共決的法案》(Das Gesetz iber die Mitbestimmung der Arbeit-nehmer),簡稱《共決法》。規定僱工2000人以上的非煤、鋼鐵工業公司的被雇用人員代表在監事會中有參與共同決定的權利。聯邦德國工人參與企業管理的制度被作為國內法得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