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倫理學基礎/當代經濟倫理學名著譯叢

本書從三個頗具代表性的非倫理行為實例出發,肯定了提倡經濟倫理和企業倫理的現實性和重要性。本書著重闡述了倫理學兩大基本思想和原則在企業層面上的運用。首先是反思原則。只有大力提倡反思,勇於和鼓勵反思,不斷對企業的結構、組織、規範和準則加以重新認識,才能消除其中的阻礙因素,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其次是對話原則。對話能從程式上引導企業規範和準則的發展,能為企業規範和準則的確立提供更充分的依據,能使企業的規範和準則為更多的人所自願接受。對話能促使對話的各方取得互諒,進而達成共識,實現企業內部與社會和環境之間的和諧,而社會和諧正是倫理學的終極目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倫理學基礎/當代經濟倫理學名著譯叢
  • 譯者:李兆雄
  • ISBN:7806189114
  • 作者:尹繼佐
  • 出版社: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 開本:0開
  • 品牌: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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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譯本序
經濟是我們的命脈!這種認識已成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至理名言。因此,如何正確組織經濟過程的問題便成了人們關注的中心。不過,對於什麼是“正確的”或“美好的”,東方與西方的理解顯然是不同的。那么究竟什麼才是“良好的經濟實踐”呢?
超然於所有的文化差異和意見分歧,實踐引發了學習過程,這種學習過程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要想有效地利用資源和儘量滿足人類的需求,就不能放棄市場和競爭對經濟行為的調控。第二,但也必須注意,個體經濟行為應該對公眾利益負責。遺憾的是,實踐表明,個人效用的最大化不但沒有自發地給全社會所有的人帶來最大的福利,而且有時甚至形成強烈的消極副作用,並造成了衝突。
正是這第二種觀點,促成了西方工業國家在過去20多年裡對經濟倫理學和企業倫理學的討論其中,經濟倫理學關注的是巨觀層面上對市場經濟過程及其相關機構的基本論證,它探討理應普遍適用的遊戲規則。也就是說,市場經濟並不簡單地將“自由”歸結為“放任自流”。市場經濟包含著高度複雜、用以規範經濟過程的秩序,所以有可能促成自我負責的經濟行為。而企業倫理學則探討微觀行為層面上“企業行為的社會責任”,由於市場和法律存在調控上的局限性,自我負責在日趨全球化的現代工業社會中已成為一種變得越來越重要的制度因素。企業,尤其是在全球運作的企業,早已不再僅僅只是純粹的經濟中心,而且也是具有社會和政治意義的活動家,它通過它的行為積極而共同地影響著經濟遊戲規則的形成。
所以,一種認識開始得到認同:將企業責任純粹歸結為向私利負責,那是對企業責任的曲解。向私利負責在今天雖然無疑是經濟行為的必要條件,但決非一種良好的、更注重公益的經濟行為的充分條件。這裡的問題在於,用哪種手段來獲取利益。這個孕育著衝突的問題在世界各國都變得越來越突出。像勞動條件、環境保護、腐敗、消費者保護、人權及許多其他詞條恰如其分地反映了這一問題。在市場和法律不足以單獨規範個體經濟活動帶來的這種導致衝突的副作用的情況下,企業,特別是全球化運作的大型康采恩,其承擔的和平解決衝突的責任就增強了。
在這一背景下,企業倫理學就承擔起了使經濟活動與社會和生態相和諧的使命,簡言之,就是承擔起了實現社會和諧的使命。所有人的和諧共處是公眾福利的最普遍的表達。促進所有人的和諧共處,不光是少數精英們的事,它也是——地區、國家和全球——經濟界的任務。這種信念正是我們這本書所要強調的。由此來看,企業倫理學的中心任務是將企業的自由轉化為社會的和諧。今天,實踐已經表明,不光是西方的市場經濟體制面臨著這一問題,計畫經濟體制在改造過程中同樣也碰到了怎樣才能將企業經濟活動自由與向全社會負責結合起來的問題。在轉型過程中,凡是將企業的自由隨意曲解為為所欲為的地方,企業的經營活動必定缺乏共同的責任感。
在不同文化之間的對話中,對企業倫理學的許多內容和要求不會從一開始就形成共同的理解和促成共同行為的新準則。為此,學習過程是必要的。世界著名哲學家于爾根·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也必然體會到了這一點,他最近的訪華在中國大學生中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對此德國媒體也曾廣泛報導。哈貝馬斯的對話倫理學和尋求一致的哲學對我們的觀點具有重
大的影響,所以我們希望,通過本書的譯介,能將已經開始的對話繼續推進下去,特別是不僅要使理論有所發展。而且更要令中國企業界的領導意識到他們對重大問題負有倫理責任:
在此,我們對參與中譯本翻譯出版工作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謝。
作 者
2001年7月於紐倫堡和齊陶

圖書目錄

主編前言
中譯本序
前言
第二版序
第一章 經濟倫理學和企業倫理學的現實性
第二章 倫理和道德
第三章 經濟實踐中的倫理問題:三個實例
1.第一個工作崗位
2.舊金山海灣地區高速交通系統(BART):三位安全工程師的遭遇
3.挑戰者號:“要靠你的管理層!”
第四章 企業非倫理行為的根源:一般結論
1.制度壓力
2.組織上的局限性
3.關於經理的道德
第五章 方法論定向:倫理學的批判潛力
1.對論證問題的辨認
2.合理論證——規範的奠定
3.對話倫理學的基奉特點
4.理想型對話在實踐中的局限性
第六章 作為套用倫理學的企業倫理學:系統概述與概念解釋
1.企業倫理學在經濟行為關係中的意義:重構建議
2.企業倫理學——概念解釋嘗試
3.關於企業倫理學構想的討論
第七章 企業管理的倫理敏感化
1.企業倫理定向的切入點
2.組織——倫理敏感化的對象
3.個人的倫理髮展
4.領導行為的倫理定向:領導倫理學
第八章 企業倫理學與相鄰學科的關係:有待解決的問題
1.企業倫理學與企業經濟學
2.企業倫理學與國民經濟競爭理論
3.企業倫理學與社會學
4.法律中的系統理論趨勢
5.生態學與企業倫理學
第九章:結論考察:企業倫理學的實質和形式問題
參考文獻

文摘

書摘
在義務論倫理學中,存在著兩種理論傳統:行為義務論和規則義務淪,行為義務論宣稱,所有的倫理判斷在形式上最終都足純粹的個刈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我應該怎么做。”普遍的義務規則即使廣存在,也只具有次要的意義。因為在任何具體的情況下,人們必須重新去認識,什麼是對的或應該為此承擔義務,不過,行為義務論並沒有進一步解釋,如果沒有一般規則(定向幫助)來指叫什麼足對的,那么對個人道德判斷力的信賴義改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對此,有人提出,凡正直高尚之人,他們在一定的情況下將知道哪種行為是對的,哪種行為是錯
的。②
規則義務論的觀點則相反,認為一般性規則或多或少具有較高的抽象程度,這對於它普遍適用於任何人是必不可少的。它的套用不應該依賴於遵守規則所產生的結果。這樣的規則可以被表述為一些具體命令,就像《聖經》中的“十誡”。但也可以把純粹的程式規則當作抽象原則,它可以幫助人們怎樣來判斷正確的行為。規則倫理學的傑出代表是康德(1mmanuelKant)。眾所周知,他提出了一個以“絕對命令”為形式的最高倫理原則:“不論做什麼,總應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遍的立法原理。”從這一絕對命令出發,通過思索就可以找到某些足以超越一切情景而應被貫徹的基本規則。而這恰恰意味著,從具體的行為情景中不能獲得論證行為規範的基石。由此來看,一種行為本身總是帶有“對”或“錯”的倫理性質,與其結果並無關係。因此,“不應說謊!”這一基本規則即使是在說謊是為了拯救一位無辜受害者生命的情況下,仍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很顯然,具體情景會導致不同規則之間的衝突,但規則義務論卻無法為之找到解決辦法,因為它缺乏一種唯一的、普遍適用的最高原則。

結構衝突在經濟秩序的設計邏輯中是早已預料到的,也一再為典型的實際經驗所證明。因此從原則上來說,它的一般相關性從一開始起就得到了認定,而且是可以充分預期的。所以,
經濟秩序的典型衝突可以通過外部的制約和刺激或(內部的)企業憲章來事先加以規範,例如雇員利益或某些生態問題。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到由經濟秩序決定的利潤最大化這一形式目標,因為在企業活動中考慮這兩個問題,始終會影響到企業的成本。此外,典型經驗也表明,追求形式目標實際上會不斷造成相應的衝突,而這些衝突是難以靠市場的價格機制來緩解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撇開具體的企業戰略決策和在做出這種決策之前,估計和考慮到某些衝突的形成和衝突涉及哪些人,是一種明智的做法。這樣就可以明確那些在經濟秩序中典型的結構衝突的範圍,進而可以在內部憲章中做出規定(如依靠旨在調節資本與勞動之間衝突的“共同決定法”。而特殊衝突的情況並非如此。特殊衝突只有在完成了形式目標向實質目標的過渡後,才會由於具體的企業戰略而經驗地出現在特殊場合中。一項企業戰略(產品一市場一設計)的構思,必須要考慮到戰略行動汁劃所涉及的重要相關方面。而許多由特定企業戰略造成的衝突在法律層面上幾乎或根本是無法預期和事先加以普遍規定的,因為相關者的範圍及其特殊利益只能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根據戰略)加以反映和確定。反過來,這也意味著,這種企業層面的衝突——在戰略確定之後——變化之快、針對忭之強遠遠出乎立法者的預料,所以它只能在企業規劃的範圍內加以考慮。因此,通盤估計這種特殊衝突的形成,進而承認企業倫理相對於法律調節的必要性,才是明智的做法。
因此,結構衝突與特殊衝突之間的差別在立法者對普遍衝突的可預見性上得到了體現。在這方面,經濟倫理學的任務是反思企業的憲章,而企業倫理學的任務則是調節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特殊衝突。在不對這種衝突做出概念區別的場合下,就像烏爾里希所做的那樣,首先必須在每一場合做出解釋,有什麼理由偏偏要談企業倫理學——而不是諸如一般地談經濟倫理學,或者只談企業憲章。

近來,在國民經濟理論領域,有關企業倫理學在市場經濟中立定可能性的爭論日趨激烈。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經濟秩序的確定也就意味著決定了企業的經濟角色,所以也就需要解釋
它與企業行為倫理維度的關係。
在傳統上,這一可能性問題伴隨著一種證明義務,即經濟個體行為有可能偏離利潤最大化這一給定的經濟目標。這就要求企業經濟學最終承擔起這一證明義務,從理論上說明在什麼情
況下企業倫理行為才可能具備系統性,即一個企業在什麼情況下能夠獨立對抗極端化的市場競爭邏輯。如果企業經濟學接受這一國民經濟學所提出的問題,那么它必須結合各種競爭理論來證明,一門獨立的企業倫理學是在何處切人這些競爭理論的思維結構的,它多大程度上與這些理論實現了融合。有關的討論表明,企業倫理學與經濟競爭理論的這種整合是相當艱難的。下列主要的競爭理論觀點就證明了這一點。
從新古典主義的一般均衡理論來看,企業倫理學並不能在它的基礎上系統地確立其必要的行為空間。企業管理在一般均衡理論中僅僅意味著破譯市場命令,並在企業內部通過管理職能的實施將其轉化為資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利潤最大化成為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靜態完全競爭模式理論描述的一種狀態。在這種教科書式的新古典主義競爭理論中,無法想像企業是一個(至少部分)獨立的經濟行為中心,起主導作用的只是消費者的主權需求,既不可能有一種獨立的企業戰略(技術維度),也不可能有——這一點很重要——一種從贏利計算之外來促成的行為(規範維度)。因此,企業經濟學的對象就在於把法律和經濟的框架條件轉變為企業的行為,它仿佛是國民經濟學在企業管理中的延伸,”所以根本就沒有給倫理學留下任何餘地。 要使企業戰略和企業倫理學有用武之地,要么是必須在理論層面賦予競爭理論以新的內容,使其不同於一般均衡理論,要么是管理理論家必須偏離理想模式,從經驗上揭示個體經濟層面存在著這樣一種基本和持久的內在行為空間,也就是使戰略行為或貫徹企業倫理目標(不因為競爭而受到威脅)成為可能的行為空間,尤其是在大企業確立起優勢時。

對方法論個體主義的批判同樣也引起了重大爭論。關於這一爭論這裡不再贅述。從原則上來說,這種批判重新引出了哲學上的基本問題:沒有一種程式實踐理性的范導理念,經濟學理論和經濟理性是否真的有用;“帕累托最優”標準的所有問題,如“人際效用平衡”、“集體福利功能”能否真的從技術一經濟上予以解決。由一些哲學學者,如洛倫岑所指責的以過去的政治實踐作為從科學上對這種實踐予以理論支持的基礎的努力,顯然是多餘的。同樣,經驗上源自個人理念與社會要求之間衝突的社會對抗也難以得到解決,因為在方法論個體主義教條的支配下,很難看到經濟政策能夠有所作為。
為了避免引起誤解,必須強調的是,顯然不應說經濟因素(如“交易成本”)在制度的形成中不起作用。應該批判的僅僅是,支配權理論過於強調了經濟因素的重要性,甚至將其視為唯
一因素,認為它在歷史進程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只有首先在重視歷史起點條件的情況下對制度形成的全部因素進行倫理和政治權衡,其中也包括對交易費用作用的權衡,才能對政治理性
做出解釋。”只有這樣,才能堅持政治(實踐理性)相對於經濟(技術理性)的優先性。
然而,在具體的競爭條件下,企業家怎樣才能在其共和主義責任的基礎上來接受這種優先性,這仍然不能事先從理論上——在一般決策規則的意義上——預先予以決定。只有根據具體情景,才可確定是否真的可能“獨立”承擔企業倫理責任,就像某些企業在生態領域已經承擔起企業倫理責任那樣,或者說,才可決定是否必須在更高的層面上對現有的競爭遊戲規則進行修正。至於對哪些條件可能給予優先考慮,在任何情況下都完全取決於決策者對某種企業倫理行為的選擇。即使在不具備“獨立”承擔企業倫理責任活動空間的地方,作為選擇,仍始終可以提出共同改善條件的要求(“倫理移位”)。對這種關於企業家作用的共和主義理解的核心認
識,不能因為行為空間條件的不充分而進行理論上的簡略,致使企業擺脫對倫理問題的直接(共同)責任,從而依靠框架秩序來間接地發揮道德的效力。這樣的理論簡略將會導致否認如下的認識:倫理問題直接產生於實踐,所以也只能在實踐中予以解決。
3.企業倫理學與社會學
誰結合我們討論的主題考察社會學,誰就能由此進一步了解“道德”。這也許是由於,社會學作為一門經驗科學,它的任務在於描述和解釋社會結構,而不是有目的地改善社會結構。按照經典的解釋,促使社會結構發生變化,是(社會)政策的任務。但儘管如此,近年來在社會學兩大學派——系統理論與行動理論——之間展開了一場大辯論,其中也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了經濟倫理學和企業倫理學的規範基礎問題。

貫穿於本書始終的這種或那種努力現在也許會導致這樣的問題:“一種純粹形式的對話倫理學——這就是一切嗎?”哪兒能提示我此時此地應該於什麼?我以什麼來區別好壞?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是高校教授企業經濟學的教師也不耐煩地(向我們)發問,哪些具體的企業行為在倫理上是成問題的。”山於對話倫理學的這種“內容空洞性”,其重大實際意義時時遭到否定:原則在形式上雖然相當完美,但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卻無實際幫助。人們甚至提到了對話倫理學的“墜落”:理論上的巨人成了實踐中的侏儒。
面對這樣的提問和指責,人們自然指望企業倫理學能提供更多的東西。希望它能回答什麼在倫理上是成問題的,而不滿足於用一種“純粹的”形式答案來解釋怎樣才能在某些衝突情景中找到和平解決的途徑。但是,要求針對一定的行為提供具體的輔助措施——甚至要求儘可能開列詳細的清單,這顯然忽視了兩樣東西:科學許可權範圍的有限性和實質性規範調節能力的
有限性。
一方面,在任何特定情況下,要想能夠發現什麼東西在倫理上是適合這種情況的,就必須敏銳地認識具體的行為情景。然而,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深入了解細節。所以也只有他們適宜於尋找解決衝突的切實途徑。而其他的一切均屬非分之想,超越了科學的許可權範圍。此外,也只有當事人才能認識到規範定向的正確性,因為沒有他們,也就不可能有和平解決衝突的方法 另一方面,一種實質性倫理學即使能夠成立,它在構思上也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因為它不可能隨時在特定的行為情景中解答現在應該採用哪些規則的問題。這些問題雖然表面看來似乎並不存在,例如,人人都贊成不應說謊,但具體加以考察,卻會產生如何權衡對立性規範的觀念問題:為了拯救一位無辜的生命垂危者,允不允許說謊?這時在實質性規範的清單中尋找答案是無濟於事的,而是必須在實踐中為某種規範尋找更好的理由。但此時又會重新遇到程式問題,即怎樣才能找到這種理由,因為這一問題需要程式性答案,而不是實質性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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